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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泉州大厦改造项目(施工)-变更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泉州大厦改造项目(施工) 答疑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020102100190001
各投标人:
福州市泉州大厦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编号:E3501020102100190001)的答疑及补充通知具体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1: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是否无需提交六、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相关的资料,待中标后由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人审核?
答:无需提交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相关的资料。
问题2:请问六、拟分包企业情况表 ,投标时是否无需提供?
答:无需提交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相关的资料。
问题3:请问代理装修装饰施工员可否用设备安装施工员替换。
答:不可以。
问题4: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2022〕10号)文件要求,新版计价表格已取消了《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本项目是否应将此表删除?
答:详见补充通知1。
二、补充通知: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2022〕10号)的规定,本项目无须提交《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前须知表第34.2.21条款,修改为:中标人应按《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的补充通知》(榕建规[2022]2号)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下发或先行介入获批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报送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在建项目实际到位的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一体化平台”中填报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及《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
删除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前须知表第34.2.11条款的“二、③”:累计处罚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的。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前须知表第34.2.1条款,修改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落款为准,下同)28个日历天内将完整的核对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核对清单工程量的内容及说明等)送达招标人(逾期送达的按照1000元/日进行处罚),并配合招标人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核对申请。逾期未提出核对申请、未提交完整材料的,视为对包干范围内工程量无异议,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由此造成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支付。
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款,履约担保金额为: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7.5%,其他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2)条款,修改为:进度付款额度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不含工程量清单核对增加的工程量)的80%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经确定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不含清单核对增加的工程量)所含款项总额的85%,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
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均做相应修改。
本答疑及补充通知作为福州市泉州大厦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本答疑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及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泉州开元盛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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