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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混煤3万吨挂牌交易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混煤3万吨挂牌交易公告
 
各供方:
根据《神华煤炭交易网交易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需方”)计划于2020年12月28日14:00到2020年12月29日16:00对已公开竞价流标的资源开展混煤挂牌采购交易。交易信息如下:
一、品种信息
1.品种:混煤(0-50)
2.数量:3万吨(合同履约率范围为80-120%)
混煤1:热值 Kcal/kg≤3800,干基硫份St,d≤1.8,空干基挥发分Vad≥19.5,全水份Mt≤10为1万吨,拦标价292元/吨(一票到厂含税价),日供货能力300吨以上。
混煤2:热值 Kcal/kg≤3200,干基硫份St,d≤2,空干基挥发分Vad≥18,全水份Mt≤10为1万吨,拦标价185元/吨(一票到厂含税价),日供货能力300吨以上。
混煤3(煤泥):热值 Kcal/kg≤3000,干基硫份St,d≤2,空干基挥发分Vad≥18,全水份Mt≤10为1万吨,拦标价145元/吨(一票到厂含税价),日供货能力300吨以上。
 
3.合同期限(供货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
4.交货地点(收货方):石嘴山煤场(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5.供方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根据需方的需求组织煤源,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质量标准要求及考核办法
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计价原则:执行合同兑现率、热值、硫份、水份依次考核,最后执行粒径、煤泥、计划、车辆考核。
(一)合同兑现率
因需方原因导致未完成合同量80%,按照自愿原则,供方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1供方放弃欠量供应。
1.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结算价格不变。
在合同期内,实际供煤数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数量的80%(含80%),因供方原因导致实际供煤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的80%且大于等于60%的,当期到厂合同价降低5元/吨;实际供煤数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的60%的,到厂合同降低10元/吨。需方有权根据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
(二)质量标准和数量热值
一、基准质量指标:
混煤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800Kcal/kg,干燥基全硫分St,d≤1.8%,全水分Mt≤10%,灰熔点(ST)>1150℃,挥发分Vad≥19.5%,粒度≤50mm。
混煤2: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200Kcal/kg,干燥基全硫分St,d≤2%,全水分Mt≤10%,灰熔点(ST)>1150℃,挥发分Vad≥18%,粒度≤50mm。
混煤3(煤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000Kcal/kg,干燥基全硫分St,d≤2%,全水分Mt≤15%,灰熔点(ST)>1150℃,挥发分Vad≥18%,粒度≤50mm。
二、煤质指标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结算:
1.现货经济煤热值考核:到货燃煤热值结算以当日加权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奖罚数据。热值结算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千卡/千克为基数,每升(降)1 千卡/千克到厂合同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即合同单价/热值;低位发热量低于合同热值 200 千卡/千克(不含 200 千卡/千克),每低于基数(合同热值)1 千卡/千克到厂合同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 2.0 倍;低位发热量连续 3 日低于合同热值 200千卡/千克,停煤整改处理。(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2.全水分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如下:全水分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扣除到厂合同价×1%。
3.空干基挥发分小于合同约定值时: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元/吨。
4.干燥基全硫高于合同约定值: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元/吨(指高于约定值0.3%及以下的煤);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停煤整改处理。
5.结算以收货方过衡、化验数据为准。
6.其它事项:(1)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50mm,需方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2)若入厂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需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方供煤并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并限期整改。(3)入厂煤中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需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方供煤并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按照掺假使假处理。(4)同一车上下热值(低位发热量)差大于等于1.5MJ/kg,视为恶意掺假使假和商业欺诈,当天批次煤按1卡结算,供煤商列入黑名单。
7.车辆约定事项:
7.1.当需方车辆在供方区域内发生不听指挥等现象时,供方有权按照煤场管理标准进行处罚。
7.2.需方车辆在供方区域内因需方原因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进行全额赔偿。
7.3.需方必须服从供方的安全管理,因需方的原因给供方、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三、货款支付
一票含税结算,供方持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需方办理结算,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支付货款,货款支付方式:当月结算、次月付款,需方按现金50%承兑50%支付货款。
四.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法向银川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五.解除和变更: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供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需方。
六、其他约定事项:(1)供方车辆在收货方厂区内因供方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由供方负责(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2)供方在供应燃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现象和安全事故,由供方负责。(3)供方必须严格按照收货方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供方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方自负。(4)因供方的原因发生的涉税事宜,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需方全部经济损失。(5)煤炭所有权及风险自煤炭载至收货方煤场后,自煤炭卸载前煤炭的所有权及风险归供方承担。(6)供方在供煤之前必须与收货方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七.违约责任及约定事项
 1.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需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供方中标资格。
2. 煤质调价、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以合同规定内容为准。如有异议,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履约保证金:请各参与交易的供方在摘单前以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向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投标量×拦标价×3%)万元的保证金
 4.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使用费由中标单位承担,由需方按中标吨数×交易服务费(0.2元/吨)从保证金中扣除。
公司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64001100100050005351
行号:105871001003
备注:现货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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