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结果公告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3-210800-00133
二、项目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供应商名称:辽宁景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市区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601房间
中标(成交)金额:1,709,288(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服务类
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C09049900其他渔业服务)
服务范围: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
服务要求:按采购人及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达到采购人及采购文件要求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商文艳、沈思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之规定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20,674.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7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意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1088号(万达金融中心1608号 )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十、附件
采购文件:LNYD2023-1005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服务采购2023.1.31.doc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一、项目编号:JH23-210800-00133
二、项目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供应商名称:辽宁景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西市区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63号601房间
中标(成交)金额:1,709,288(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服务类
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C09049900其他渔业服务)
服务范围: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
服务要求:按采购人及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达到采购人及采购文件要求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商文艳、沈思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40人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外包服务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之规定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20,674.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7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意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1088号(万达金融中心1608号 )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十、附件
采购文件:LNYD2023-1005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外用工(渔业执法辅助人员)服务采购2023.1.31.doc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