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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虎山特殊教育学校宁乡市虎山特殊学校教学软件及设备设施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21116006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虎山特殊教育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康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虎山特殊学校教学软件及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16006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虎山特殊学校教学软件及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采购需求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叁仟叁佰捌拾柒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叁仟叁佰捌拾柒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到学校指定地点调试到位。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虎山特殊教育学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所有货物保价运输到宁乡市虎山特殊教育学校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成后,交付给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47540.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货物到达学校指定地点,支付75%的货款给乙方。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267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支付20%的货款给乙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3169.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一年后,再支付5%的货款给乙方。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湖南省康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10000210125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招标参数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本公司原因造成的,由本公司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单位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或乙方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调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2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在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入园路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

法定代理人: 梅世清 法定代理人: 尹业振

委托代理人: 梅世清 委托代理人: 尹业振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1587403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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