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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CG-G2021154号许昌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ZFCG-G2021154号许昌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许昌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用车租赁项目(不见面开标)”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FCG-G2021154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许昌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用车租赁项目(不见面开标)
首次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现变更为:2022年2月9日8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
29. 投标无效情形
29.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9.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承诺函的;
29.1.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9.1.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9.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9.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9.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9.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3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9.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期间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5 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相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投标无效。
29.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变更为:
29.投标无效情形
29.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9.1.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承诺函的;
29.1.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9.1.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9.1.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9.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9.2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豫财购﹝2021﹞6号)要求,参与同一个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29.2.1 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9.2.2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9.2.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29.2.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29.2.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29.2.6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29.2.7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29.2.8 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2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9.3.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3.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9.3.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3.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3.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9.4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9.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期间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9.6 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相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投标无效。
29.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更正日期:2022年1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许昌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地址: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AD连廊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创业服务中心C座
联系方式:详见http://ggzy.xuchang.gov.cn/ywdh/38864.jhtml
3.项目联系方式
文件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374—296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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