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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ASHF-22-XHC04
二、项目名称:防汛救灾救援物资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军采(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三街祥韵苑北1301房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 被投诉人2: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 址:被投诉人1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驼宝山广场)行政中心8栋10楼 被投诉人2地址: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银城大厦13楼7号
相关供应商:安顺天雅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葡华欧洲城25栋1层13号房
当 事 人: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驼宝山广场)行政中心8栋10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军采(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采公司)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防汛救灾救援物资”(项目编号:ASHF-22-XHC04)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单位于2022年12月 21日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说明。本局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项目基本情况:采购人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防汛救灾救援物资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11月21日14:00,该项目在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2年11月24日,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安顺天雅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12月7日采购人与安顺天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1:采购人一直未对军采公司提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回复。
投诉人(军采公司):采购人一直未对我司提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回复。我司法定委托人到采购人办公室当面提出询问及递交质疑书,值班人员称此项目的负责人外出执勤,会把质疑情况记录、汇报后联系我司,但我司至今未收到电话、邮件或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1(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答复:我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代理本项目采购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我单位收到投诉人军采公司递交的质疑书后与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对投诉人军采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经审查,被投诉人1(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投诉人2(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中明确了被投诉人2(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负责召集主持答疑会或勘察现场会,负责澄清投标者提出的有关问题。被投诉人1(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书后及时联系该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被投诉人2(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在法定期限内就被投诉人1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给予回复。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样品的供应商继续参与样品评分,影响了招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性,侵犯了各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质疑答复书》回复,磋商小组应该对“逾期递交后果自负”的定义进行评议,磋商小组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选出,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至今尚未公示评议结果。
(2)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文件明确要求了样品的递交时间,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响应。磋商文件明确规定“逾期后果自负”,是在不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承担负面后果,而逾期递交样品仍可继续参与竞标,不仅产生“串标”嫌疑,更加是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公平、公正性的巨大挑衅。
基于我司《质疑书》中的质疑1的内容,请贵监督催促相关单位对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是否均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样品进行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公布,对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以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投诉人1(安顺市西秀区应急局)答复:我单位监督人员按照程序监督样品编号过程并保管密封样品,开标前监督人员未收到有投标样品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情况,后续开标工作正常开展。
被投诉人2(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答复:开标前,我司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根据各投标人递交样品情况对样品进行编号,编号结束后将样品编号顺序密封递交给监督人员保管。开标前没有投标供应商向我司工作人员或采购单位监督人员反映有投标样品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情况,故开标工作正常开展。
我局根据投诉人投诉事项,到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查看该项目样品递交情况视频,据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对开标以前的相关视频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进行保存,因此我局未能查看到开标前样品递交情况监控视频。开标前,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人均未收到反映有投标样品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情况,故开标工作正常开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评标小组未严格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参数要求对样品进行合理评分,且在中标结果公告中,第一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型号清单里有多个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参数要求。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1(安顺市西秀区应急局)答复:我单位监督人员在专家室现场抽取磋商小组成员,开标时,无法得知本项目的具体评委。样品评分时磋商小组对各家投标人提交的样品进行独立评审,按照编号进行独立打分,待样品评审结束后我单位监督人员公布投标人的样品编号。在样品现场由评标小组按照产品参数进行独立封闭式检查,对样品质量进行对比评审。
被投诉人2(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答复:开标当日上午,采购方监督人员在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室现场随机抽取磋商小组成员,且磋商小组凭随机码到交易中心专家签到室签到后进入评标室。截止开标时,采购方、监督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均无法得知哪位评委为本项目的评委。在样品评审环节,磋商小组对各家投标人提交的样品进行独立评审,按照编号进行独立打分,样品评审结束才由监督代表公布投标人的样品编号。在样品查看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我公司工作人员将卷尺及游标卡尺等工具递交至样品室供磋商小组使用,样品查看现场为封闭式,投诉单位又是由何处得知磋商小组只对样品进行肉眼观察及表面触摸?
相关供应商天雅公司答复:1.我司提供样品为冠浪牌GL-300型皮划艇,尺寸为长300mm宽147mm(未充气状态),由于艇身充气量会影响最终展开尺寸,充气后为长 300MM 宽 136MM-140M,由于船体为一个密封整体,船身测量船体厚度以二次折叠测量法为1.4MM,满足相关行业测量方法,并且本产品为三层船身材质,内含防穿刺网,在重量不变的情况下船身更加坚固,并且厚度高于磋商文件参数,完全响应并优于磋商文件。
2.我司提供头灯样品为神火牌 HL52A头灯,本产品电池为 18650*2 3000MAH 容量,功率为5W,照明时长>6H,功能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由于样品电池电量超过磋商文件要求,并且在考虑应急救援场景使用,重量不易过大,电池数量不代表实际使用容量,经过评标小组查看样品检验符合使用需求,所以我司认为产品性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3.关于磋商文件参数中防水等级要求,我司查看国际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GB4208-2008/IEC60529-2013《外壳防护 等级(IP代码)》的相关内容定义,IP防护等级试验包括两个特征数字,位数字代表防尘等级,第二位数字代表防水 等级。例如:IP65,位数字”6“代表防尘等级 IP6X,第二位数字”5“代表防水等级 IPX5。两位数字组合即为 IP65。 IP 防护等级包括: IP22、IP33、 IP44、IP54、IP55、IP65、IP66、 IP67、IP68、IP69。因此磋商文件中防护等级 IPX67为无效参数,我司参照国家标准及磋商文件其它正确参数,采用 IP44等级产品,并且产品电池容量高于磋商文件一倍以上,功率高,完全满足并优于甲方使用需求和磋商文件参数要求。
4.我司提供应急电筒样品为神火牌 L6-XPE手电筒,由于厂家升级换代,产品实际电池为22650*1容量为5200毫安时。功率为5W,放电时长为老款产品的1倍以上,连续放电时长满足磋商文件>8H(强光)/16H(工作光),不存在放电时长不足的情况。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关于磋商文件参数中防水等级要求,我司查看国际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GB4208-2008/IEC60529-201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的相关内容定义,IP防护等级试验包括两个特征数字,位数字代表防尘等级,第二位数字代表防水 等级。例如:IP65,位数字”6“代表防尘等级 IP6X,第二位数字”5“代表防水等级 IPX5。两位数字组合即为 IP65。 IP 防护等级包括: IP22、IP33、 IP44、IP54、IP55、IP65、IP66、 IP67、IP68、IP69。因此磋商文件中防护等级 IPV67为无效参数,我司参照国家标准及磋商文件其它正确参数,采用 IP44等级产品,并且产品电池容量高于磋商文件一倍以上,功率高,完全满足并优于甲方使用需求和磋商文件参数要求。
经审查,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下午14点,采购业主单位于2022年11月21日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我局通过审查评标报告、样品评价表、评委评分表等相关资料,未发现评审小组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需要重新评审的情形。该项目磋商文件中对头灯样品防护等级参数要求为 IPX67、急电筒样品防护等级参数要求 为IPV67,因文件表述错误故为无效参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在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质疑的期间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未收到有关质疑。我局根据第一成交候选人天雅公司提交的答疑书,未发现第一成交候选人的多个投标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参数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或安顺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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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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