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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当 事 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红花岗区深溪镇
联系电话:0851-28455002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深溪镇组织实施的项目中,有7个项目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溪镇通道绿化景观带项目:根据《遵义市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辖区内通道绿化的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遵南管专议〔2016〕106号)和《关于红花岗区高速公路(兰海、杭瑞、北环)通道绿化和园林景观提升工程立项的批复》(区发改投资[2016]230号)文件,该项目由深溪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实施。深溪镇人民政府采用了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确定施工单位为贵州遵义绿林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
二、深溪镇2015年补植补造项目:根据遵义市红花岗区林业局公文处理笺(区林函2019-6),该项目由红花岗区深溪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实施。深溪镇人民政府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确定施工单位为遵义市播州区忠正园林苗圃场,合同金额为53.8万元,最终审定金额为49.6799万元。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
三、深溪镇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检查营造部分的补植补造项目:根据遵义市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公文处理笺(办2018—2297)收文编号文件,该项目由深溪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实施。深溪镇人民政府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确定施工单位为遵义市播州区忠正园林苗圃场,合同金额为117.2万元,最终审定金额为110.5537万元。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
四、深溪河湿地公园项目:根据红花岗区发改局2013年11月4日立项批复文件(区发改投资〔2013〕155号),由深溪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单位实施。深溪镇委托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以邀请招投标方式确定跟踪审计单位,2014年9月11日开标,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
五、深溪镇汽贸大道项目:根据红花岗区发改局2013年4月8日立项批复文件(区发改投资〔2013〕50号),由深溪镇作为业主单位实施,深溪镇委托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以邀请招投标方式确定跟踪审计单位,2014年9月11日开标,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
六、百草园3A级旅游景区整改提升改造提升工程项目:2018年10月11日由遵义市南部新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处立项批复(遵南工经复[2018]226号)实施,立项金额为12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南部新区管委会明确深溪镇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立项批复文件明确因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400万元,不用公开招标,因此深溪镇人民政府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确定施工单位为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122万元。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
七、深溪莲池湿地公园3A级旅游景区整改提升改造提升工程项目:2018年10月11日由遵义市南部新区管委会工业经济处立项批复(遵南工经复[2018]225号)实施,立项金额为8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由南部新区管委会明确深溪镇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立项批复明确因该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400万元,不用公开招标,因此深溪镇人民政府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确定施工单位为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58.90元。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深溪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本机关开具《贵州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和缴纳罚款回单报送红花岗区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遵义市红花岗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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