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长沙县2023-2024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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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211040053-5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财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航立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县酒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2)项目名称: 长沙县2023-2024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1104005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开标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财政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长沙县财政局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会议接待定点单位采用转账或公务卡(POS机)刷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火星路支行(长沙航立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县酒店分公司:59377451606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详见服务承诺附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会议接待定点单位的日常监管。会议接待定点单位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政府采购定点合同的要求。 2、会议接待定点单位凭“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的电子结算单办理会议费结算支付。采用转账或公务卡(POS机)刷卡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3、会议接待定点单位应按季度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和结算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的进行审核。凡不履行投标承诺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违约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则按排名顺序实行递补。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公布定点场所的名称、地理位置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2、依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约束党政机关到定点场所开会。 (三)乙方的权利: 1、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2、会议举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客房、餐饮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2、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4、乙方向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480元/天、单间318元/天、标准间318元/天)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6500元/半天、中4500元/半天、小3000元/半天)的价格(元/半天): (3)伙食费的价格(元/天或单餐价格):140元/天 乙方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5、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6、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应当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7、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8、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9、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10、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1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违反其他协议规定事项的。 乙方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保密条款 (一)除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发布外,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参加会议人员的个人信息。 11.2协议的终止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2、乙方发生第七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2次以上的; 3、乙方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11.3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1.4权利的保留 (一)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二)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1.5协议修改 (一)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附加条款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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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开标一览表.pdf 分项价格表.pdf 框架协议20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