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政法委员会流动人口协管员、治安巡防队员制服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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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210170059-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委政法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丽纺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协管员、治安巡防队员制服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21017005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服装型号并确认好标识的图案及编号的数据之日起10天内交货。 3.2 履行地点: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免费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687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7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从出具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无息支付合同金额的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湘银支行(长沙丽纺服饰有限公司:800 132 862 702 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所选用的面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起纱、走线、次货现象出现。 (2)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经多次洗涤不褪色,不起毛、不起泡起皱,不变形;配件不易脱落、纽扣不褪色、拉链顺滑、扣眼平整、不留线头。 (3)产品具体尺码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督促乙方履行义务,及时供货,按中标单价履行合同等。 (2)对采购项目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3)办理各批货物采购的有关结算手续。 (4)对采购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5)及时办理采购项目资料的备案管理和有关费用的结算手续。 (6)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协议的不合理要求。 (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乙方需尽保密义务。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及时办理供货后合同的结算手续。 (2)有权拒绝各货物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货物使用单位)的违约行为;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 (5)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供货; (6)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保证按照中标价格及时供货。 (7)依照约定和规章妥善保存供货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备案、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格、质量的新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产品,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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