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二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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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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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招标文件修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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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4404000001003894001 | ||
项目名称 | 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二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 | ||
标题 | 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二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招标文件修改公告 | ||
招标人名称 | 横琴国际商务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 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833(集中办公区) |
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联系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招标代理名称 |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峰景苑3栋5单元201 |
联系人 | 柯乃文 | 联系电话 | 13352882232 |
内容 | 各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5设计期限: 原文: ■设计开始实施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修改为: ■招标人指令开始设计之日,具体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若未在招标人书面通知情况下中标人已开展设计工作的,其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补偿。 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7履约担保: 原文: ■其它事项: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保险公司开出的受偿人为招标人的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正本一份。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如下约定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1)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合同暂定总价或包干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中标人若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足额将履约保证金交于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标人若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人须按合同附件载明的格式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认可的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商业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一份。 (2)中标人未能按约定提交保险单或履约担保的,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具体详见附件《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二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合同》]。 修改为: ■其它事项:[1、中标人收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后十五日内,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保险公司开出的受偿人为招标人的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正本一份。 2、中标人收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后,中标人按如下约定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合同暂定总价或包干总价的10%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中标人若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足额将履约保证金交于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标人若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人须按合同附件载明的格式于中标人收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认可的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商业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一份。 3、中标人未能按约定提交保险单或履约担保的,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具体详见附件《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二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合同》]。 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8费用支付方式: 原文: ■预付款: 合同生效,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交(保险文件、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且满足下列条件后,中标人按招标人财务制度要求提交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招标人审核合格后十日内,招标人支付相应的预付款: 1、前述条件全部满足后,招标人支付建筑主体单项设计收费暂定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前述条件全部满足,且专业/专项设计单位经招标人确认并完成备案后,招标人支付相应专业/专项单项设计收费暂定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3、合同开始履行后,预付款立即抵作工程设计费并计入合同进度款。 ■结算款: 1、若非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招标人终审部门审批,则只按照“建筑主体设计费”“方案设计阶段”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概念方案工作的费用占比进行结算,即工程设计收费最终结算价=建筑主体设计收费暂定总价*30%*6%*(1-10%)+阶段设计考评质效服务费-按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扣除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若招标人已付款项超出最终结算价的,中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超出最终结算价的款项退回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按日收取中标人应退未退金额1‰的利息,或直接自中标人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结算工作完成且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得主张除本项前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 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招标人终审部门审批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费用,且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取得招标人终审部门审批通过,招标人有权决定具体是由哪一方原因导致。 2、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合同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招标人将自行进行合同结算并上报,结算终审部门据此审定的金额即为合同工程设计收费的结算金额。工程设计收费结算按合同第约定,扣除未实施项目工程设计收费,例如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概算编制的,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计算并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修改为: ■预付款: 中标人收到招标人书面开工通知,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要求提交(保险文件、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且满足下列条件后,中标人按招标人财务制度要求提交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招标人审核合格后十日内,招标人支付相应的预付款: 1、前述条件全部满足后,招标人支付建筑主体单项设计收费暂定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 前述条件全部满足,且专业/专项设计单位经招标人确认并完成备案后,招标人支付相应专业/专项单项设计收费暂定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3、合同开始履行后,预付款立即抵作工程设计费并计入合同进度款。 ■结算款:1、若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招标人终审部门审批的,招标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1)若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招标人终审部门审批非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则只按照“建筑主体设计费”“方案设计阶段”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概念方案工作的费用占比进行结算,即工程设计收费最终结算价=建筑主体设计收费暂定总价*30%*6%*(1-10%)+阶段设计考评质效服务费-按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扣除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若招标人已付款项超出最终结算价的,中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超出最终结算价的款项退回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按日收取中标人应退未退金额1‰的利息,或直接自中标人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结算工作完成且款项结清后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中标人不得主张除本项前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 (2)若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系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费用,且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条款第22条关于“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约定。 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取得招标人终审部门审批通过,招标人有权认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通过具体是由哪一方原因导致。 2、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合同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招标人将自行进行合同结算并上报,结算终审部门据此审定的金额即为合同工程设计收费的结算金额。工程设计收费结算按合同约定,扣除未实施项目工程设计收费,例如合同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概算编制的,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计算并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四、招标文件专用条款21.1说明事项: 原文: □说明内容:[ ]。 修改为: ■说明内容:[若招标人在书面通知中标人开始设计工作前解除合同的亦不视为招标人违约,但中标人投标方案符合招标文件和招标人要求的,则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350,000.00元作为中标人于投标时提交设计方案的补偿,该补偿金额已含税。]。 五、招标文件附件: 《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二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任务书》及《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二期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合同》有修改,已重新上传。 注:本项目更新后的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附件请投标人登录交易中心系统自行下载。凡本项目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次修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如由于投标人原因未使用最新文件投标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横琴国际商务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