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三医院医疗辅助公司劳务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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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湖南 | 城市 | 长沙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第三医院医疗辅助公司劳务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第三医院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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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130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三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医疗辅助公司劳务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130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01 —— 2024-01-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第三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要求与费用
2、根据甲方对乙方的业务要求(详见附件),每月对外包业务进行月度考核,考核分为90分及以上,按外包管理费标准100%发放;考核分为80-89分,按外包管理费标准的90%发放;考核分为70-79分,按外包管理费标准的80%发放;考核分为69分及以下,按外包管理费标准的70%发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后,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人员劳务外包总费用。 结算方式:银行转账 账户名称:湖南湘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华夏银行湘江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14355000000004473 4.2 收款账户: 华夏银行湘江新区支行(湖南湘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1345500000000447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其辅助业务岗位人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辅助性岗位及人员数以甲方提供为准。 二、乙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内容主要包括: 1.派驻专职的管理人员,且要求医院现场管理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2.人员招聘; 3.组织和实施乙方招聘员工的岗前培训及日常管理培训、协助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户籍关系转移承接、党团关系转移; 5.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员工日常考核; 6.社会保险缴费、年审、稽核、变更、转移合并、待遇办理、最新流程咨询和解读; 7.薪酬分配制度设计; 8.计划生育管理; 9.入职和离职管理; 10.工伤和工亡处置及其待遇办理、承担员工工伤期和工亡事故应由乙方承担的工伤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1医疗费、2治疗住院期间护理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就业补助金、5伤残医疗补助金、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工伤定级伤残津贴、8工伤期工资、9工亡丧葬补助金、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抚恤金、12家属食宿费用、13人道主义补偿费、14工伤期社会保险费15其他费用); 11.承担员工医疗期应由乙方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1解除劳动合同时医疗补助金、2医疗期工资、3医疗期社会保险费); 12.承担员工生育期应由乙方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3.承担员工非因工亡故应由乙方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1意外身故丧葬费;2意外身故补偿金); 14.承担劳动争议处理及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风险与经济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5.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医辅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等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对于合同条款未明确的,由乙方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7日内予以改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规定定岗定员,并按照甲方现行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甲方对乙方员工的安排,可以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不符合用工需求的,可要求乙方更换,并就更换原因提供书面材料。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和服务管理的需要,或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经协商向乙方提出调整其工作岗位的需求。 2、员工上岗前由乙方对其进行背景调查、体检、并提供三甲医院体检报告单,特殊岗位提供相关体检证明,经使用科室认可、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 3、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按照甲方的服务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经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考评,有权要求乙方员工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要求持证上岗。 5、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因为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内进行调换或辞退。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员工在法定节假期内必须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不得中断业务工作的开展,具体实施根据甲方相关制度执行。 7、乙方员工的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事假、工伤假、年休假,孕产假的待产假、产假等休假由甲方科室自行安排,乙方负责考勤系统记录和备案。 8、乙方员工使用的工具、制服、劳保用品等物品由甲方提供。 9、甲方科室负责对乙方员工的业务性工作内容管理。因乙方员工的工作失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其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员工负责赔偿,并由乙方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后支付给甲方。乙方员工工资无法扣除的,乙方需承担连带责任,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10、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及自然条件引发事故,甲乙双方承担各自责任。由于甲方设备、设施不完善引发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1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要求乙方3人及以上规模性裁员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12、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拟定的各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管理制度。 13、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14、甲方因业务工作范围或管理项目增加或减少,经双方核定确定有关费用。 1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不能满足甲方正常服务需求而给甲方造成工作不便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6、甲方不得要求员工从事违规、违章操作和危害公益的工作。如因违规、违章操作和危害公益行为造成乙方或员工的损害,甲方应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后果。 17、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协助乙方驻场管理员及时送伤者就医治疗。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垫付了治疗费用,乙方应及时返还给甲方。若未及时归还,从管理费中扣除。 18、甲方负责向乙方按月支付外包服务费。 19、受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的护理类和医师类员工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包括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与此类员工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如遇客观政策发生变动而不能注册时,甲方将不予注册。 20、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外包费用发放的依据。 2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方便乙方人员招聘、现场管理和资料存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设立专职现场人员处理日常人力资源服务事务、员工心灵沟通、员工座谈会、员工满意度调查、员工政策咨询、员工问题答疑;并与甲方各科室随时保持沟通和交流,针对甲方或员工提出的需求或建议整理成报告递交至甲方,并将其管理制度及办法抄送甲方备案。 2、乙方应按照甲方各辅助性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乙方招聘录用制度、乙方岗前培训制度(不包括科室业务类培训)、员工服务绩效考核汇总和反馈制度、薪酬分配制度、保密制度等。 3、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关保密协议,并履行相关用工手续,严格考核,对特殊岗位做到持证上岗,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4、乙方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或各项社会保险,由此造成的劳动、民事等纠纷由乙方负责。 5、乙方驻场人员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人力资源服务的信息化管理,保证现场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6、因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乙方解除其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的员工在业务绩效考核中表现为因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原因不适应其岗位的人员,在甲方以书面材料提供调换理由后,乙方应及时进行教育或重新选派胜任该工作岗位的人员,确保甲方工作不受影响。 8、乙方应教育员工爱护甲方财产,未经甲方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调配甲方财产,或将财产借与任何个人或其他部门;员工不得私自占有甲方财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员工负责赔偿,由乙方在其工资中扣除后支付给甲方。乙方员工工资无法扣除的,乙方需承担连带责任,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9、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触及和知晓有关甲方的业务程序及方式、管理的办法和制度、患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的,必须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因乙方或其员工工作失职或故意造成甲方失密,由乙方及其员工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0、乙方员工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由乙方负责处理。 11、乙方负责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承担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12、乙方必须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教育,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认定工伤的,应由乙方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13、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时由乙方承担经济补偿金(在合同期内甲方要求乙方3人及以上规模性裁员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14、凡乙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员工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撤换该员工,但甲方应配合提供相关情况的有效依据。非下列情况,甲方要求乙方撤离员工且未提前一月告知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员工一个月的待岗工资。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乙方(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存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的; 7)员工提出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乙方与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的。 16、乙方按月收取甲方的外包管理费。 17、乙方应按甲方用工计划,在收到甲方通知招聘30日之内完成人员招录任务。 18、乙方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其为甲方招录的护理类和医师类员工的执业注册资料(包括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 19、乙方护理类和医师类员工劳动合同期内执业注册地点在甲方单位所在地。 20、乙方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关系,如乙方员工与乙方产生劳动纠纷,员工若以执业注册为由,诉求甲方连带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21、乙方应配合甲方的业务考核,自愿接受甲方考核结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外包管理费并超过一个月,应自滞付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以银行付款付款凭据为准)。二、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期内已产生外包管理费 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三、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期内已产生外包服务费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四、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同行商务竞争客户透露,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视同违约。未违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违约方应当立即更正,并赔偿对方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30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叁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二、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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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长沙市第三医院医辅岗位劳务外包合同协议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