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南雅望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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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20802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南雅望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802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2484278.1元,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捌万肆仟贰佰柒拾捌元壹角 明细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采购人发出送货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3.2 履行地点:望城区南雅学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安装、调试、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0974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7,说明: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528.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正常使用一年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湖南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041 6295 504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整体项目质保三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做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3、产品制作完成以及工程完工后,由甲方负责人或持有甲方书面授权书的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4、甲方接到验收报告后,原则上当天检验后签收,当天无法签收的应在3天内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若有异议,须在收到验收报告后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新增合同外产品不影响本合同内产品正常验收。5、甲方无故不予以验收,乙方提交验收资料后3日内甲方没有确认或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产品投入使用时间48小时后或以及本合同相关工程投入使用48小时后均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甲方无故不予验收的,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责任 1、验收合格后(或视为验收合格之后),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日内进行结算评审,并给予乙方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签署结算文件。 2、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15日内,甲方没有确认或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无故不办理竣工结算的,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3、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均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效果图的签字及图文信息确认工作。 5、因甲方原因或项目有所改变,需下发书面通知至乙方,项目期限起始日应当从文件签收日期重新计算,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设计方案、项目方案变更,以甲方签字确认下发的文件为依据,甲方需承担项目变更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损失;如未提供变更依据时,双方确认乙方有权按原计划继续履行,甲方对此无异议。 5、甲方负责安装现场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如因相关事宜未到位而产生施工受阻,则经甲方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在施工中需协调时,由甲方配合处理。 6、甲方负责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行业和政府报批报建手续,如相关报批报建未能通过,则履行期限相应顺延,乙方在安装前可要求查看相关报建手续,报建手续未完成,则乙方有权拒绝安装。 7、甲方负责与乙方的衔接工作,并提供符合安装要求所必要的电源及安全条件,提供标识牌电源到标识牌安装点位置,电源电压要求为220V。 8、甲方需在乙方进驻现场前24小时内提供安装现场应具备的安装条件和运输畅通。 9、因正常施工需要暂存材料或制作成品则由甲方负责指定堆放场地,堆放场地如为有偿占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协调,并负责其费用,产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保管期间至项目制作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此期间产品灭失、损毁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0、非乙方原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原定方案所需施工条件不符时,甲方应及时处理,如现场因故无法调整,则由乙方协助甲方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以甲方签字确认的方案为准。 6.2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项目要求,保质保量按时进行施工,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确定的标准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提供的安装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安装场所的规章制度,文明安装不违章,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不得造成业主设施、设备的损坏,否则自行赔偿。 3、乙方按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产品制作与安装,如发现现场与原方案安装条件不符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协助甲方制定出可行性方案。 4、甲乙双方项目技术人员对现场发生的技术指导问题要保持联系,如有内容、技术方面更改,双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5、乙方在安装时要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安装人员的安全责任、保险全部由乙方承担,安装时由专人负责安全,若因乙方人员原因导致甲方、乙方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交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亲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7、乙方对整体项目质量免费保修三年,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48小时内进入维护现场及修复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应甲方要求,乙方了解情况后出具维修方案、费用清单,签字确认后予以协助解决,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8、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设计图纸、标识标牌等不侵犯第三人权利,若因此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9、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和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10、乙方承诺应甲方委托所产生的成果均为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自行使用或转为第三人使用。 11、乙方提供的安装人员、运输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为其人员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否则若因此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或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因甲方违约而延误的工期。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所有合法费用。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4、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补充约定: 本合同由主合同条款与附件组成,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联系方式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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