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经十四路(纬三路-新长北线)提升改造工程(三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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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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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延津县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经十四路(纬三路-新长北线)提升改造工程(三期)
成交结果公告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新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延津县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经十四路(纬三路-新长北线)提升改造工程(三期)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按规定程序于2023年6月2日进行了磋商会议,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 延津县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经十四路(纬三路-新长北线)提升改造工程(三期)
二、项目简要说明:
2.1.采购范围: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要求的全部内容;
2.2.工 期:施工150日历天+养护期2年;
2.3.工程质量: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并达到相关部门验收标准;
2.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 1 个标段。
三、公告发布媒体及日期:
3.1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2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5月23日
四、评审信息:
4.1评审日期:2023年6月2日
4.2评审地点: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评标室
五、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新乡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工期:施工 150 日历天+养护期 2 年
质量: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并达到相关部门验收标准
项目经理:祁荣利
质保期:2年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98号财政局4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6号绿地中心北塔16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371-60386152
本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023年6月2日
成交结果公告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新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延津县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经十四路(纬三路-新长北线)提升改造工程(三期)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按规定程序于2023年6月2日进行了磋商会议,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 延津县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经十四路(纬三路-新长北线)提升改造工程(三期)
二、项目简要说明:
2.1.采购范围: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要求的全部内容;
2.2.工 期:施工150日历天+养护期2年;
2.3.工程质量: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并达到相关部门验收标准;
2.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 1 个标段。
三、公告发布媒体及日期:
3.1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2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5月23日
四、评审信息:
4.1评审日期:2023年6月2日
4.2评审地点: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评标室
五、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新乡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工期:施工 150 日历天+养护期 2 年
质量:合格,满足采购人要求并达到相关部门验收标准
项目经理:祁荣利
质保期:2年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乡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98号财政局4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6号绿地中心北塔16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0371-60386152
本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