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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
1407232023ACS00012
二、项目名称
和顺县2023年可降解地膜推广项目(第四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岩尊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东路东城国际2号楼3单元904室
被投诉人1:和顺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和顺县遵化路1号
被投诉人2:山西鸿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96号锦程园商务楼12层11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和顺县2023年可降解地膜推广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1407232023ACS00012)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涉嫌违规操作;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供货地点”不明确,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要求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现已改革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磋商文件编制有误,不规范,应当进行修改;投诉事项4:本项目设置业绩作为评分项;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投诉事项6:基于质疑答复的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部分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没有作出合理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4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影响此次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2、5、6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顺县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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