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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2023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承销商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2023】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承销商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YSJX(2023)038)
项目所在地区:四川省
一、招标条件
本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承销商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800万元,招标人为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1、招标内容: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承销商服务。
2发行规模:本项目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计算。
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承销商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承销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具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
(2)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本项目,联合体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以上第1—7条的全部要求;
(2)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2家;
(3)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3月29日09时00分到2023年04月07日17时00分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验;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原件。
(2)远程获取,投标人远程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须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扫描件。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后扫描发送至邮箱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4月18日10时0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4月18日10时00分
七、其他
一、招标编号:YSJX(2023)038
二、招标项目:
1、项目名称 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主承销商采购项目;
2、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
3、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含);
三、限价:承销费率以0.3%/年为上限(含税价格)。
四、招标项目概况及要素:
1、招标内容 四川简州空港产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承销商服务。
2、发行规模:本项目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计算。
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五、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具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格;
(2)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本项目,联合体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以上第1—7条的全部要求;
(2)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2家;
(3)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请联系后获取详细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相关文件等。
联系人:赵 琳
联系电话:185 1840 8518
邮 箱:zqsd85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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