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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GZWCN2023-06
二、项目名称:正安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楼层窗帘、病区隔帘采购项目(二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永潮街47号
联系人:李洪场   联系电话:0571-88187530 15606519888
被投诉人1:正安县人民医院
地     址:正安县凤仪镇解放街
联  系 人:柳科长   联系电话:15348633344
被投诉人2:贵州万驰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浙商大厦16楼1625号
联系人:陈远东      联系电话:1858523040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宏昌窗帘布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正安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楼层窗帘、病区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WCN2023-06”(以下简称本项目)对采购代理人和采购人提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5月16日向正安县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投诉符合法律法规受理条件,正安县财政局于5月24日予以受理,受理后依法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请依法公开我公司在本次投标项目中的得分情况,最好有各项明细。我公司认为对招标文件得分项均优于招标要求,标书内容详实,标书内容和对招标要求的响应情况均优于中标候选人“贵州春联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2:本项目明显存在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行为。
六、审查情况
正安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楼层窗帘、病区隔帘采购项目,由正安县人民医院委托贵州万驰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采购代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发布了相关公示、公告、评审开标。投诉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正安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按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项目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说明。
正安县财政局审查了开标资料及开标时的佐证资料(相关证明材料、采购文件、开标现场记录表、商务评分表和开标评审汇总表等)。审查查明,磋商文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向全体潜在供应商公开。4月27日本项目在开标时,七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其中:一家供应商未缴纳保证金未参与评分),其余六家供应商均未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均有“无异议”的签字记录)。在满足评分条件的六家供应商的开标现场情况记录表中,参加独立评审的专家报价得分表上,投诉人的报价108.8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5家投标人。投诉人的投标报价组价说明材料中仅对材料成本进行了说明,未对人工成本等进行有效说明,未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等,评审专家共同签署一致意见认为其报价组价说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不能作为有效最低报价,视为异常低价,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另查明,采购人的采购预算是根据市场行情通过调研后确定的,有采购人(正安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医院楼层窗帘、病区隔帘的市场行情价格成本调查说明,采购人最终确定本项目采购预算价格为192万元,杭州宏昌公司在投标时的投标报价为108.8万元,只占了采购预算价格的56.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评标专家要求提供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但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不受其他干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之规定。经审查相关资料,评审专家在评审中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在质疑回复中,被投诉人依法告知了投诉人的得分和排序,各项明细没有告知的依据,不属于向投诉人告知的范畴。
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质疑材料后,对投诉人的得分和排序进行了告知,已经对投诉事项1依法进行了回复。至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是否优于招标要求和中标人应由评标委员会评定,供应商不能自我评定优劣。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2:按照磋商文件第四节第四款(磋商文件26页)和第五节无效标审查条款(磋商文件32页)的响应要求,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投诉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明,应当作为无效投标。           我局认为:本项目的磋商文件系统一发布,对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是公平公正的。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已按规定要求投诉人提供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但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依法认定为无效投标,本项目的评审开标工作是合法且严谨的,没有证据证明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请求不合理,驳回投诉。
七、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杭州宏昌窗帘布艺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安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安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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