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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宁乡市城区桥梁日常维护(三年)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4270033-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区桥梁日常维护(三年)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427003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城区桥梁日常维护(三年期)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9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9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叁万伍仟捌佰叁拾捌元陆角玖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1《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20 —— 2026-06-2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范围内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宁乡市城区内72座桥梁日常维护服务,包括该区域内的路面维护、维修改造施工、亮化维护维修施工、道路标线施工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依据:
(a)单座桥梁的日常维护费以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最终成交金额为准,结算时乙方中标价相对采购预算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保持,乙方不对实际日常维护的桥梁数量进行兜底,如当年度日常维护的桥梁数量减少,则应扣除相应单座桥梁当年度的日常维护费。
(b)项目采用全费用包干,按中标金额包干分每个季度进行支付,按季度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日常维护但不限于周边实地调查、协调配合、前期准备、设备设施及耗材、人工工资、奖金、工作费用、劳保、社保、福利、安全、保险、一切意外风险、验收、交通差旅费、管理费、培训费、利润、税金、财务成本、协调配合、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
(c)合同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推进,新增桥梁需纳入服务范围(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新增桥梁的面积计算规则参照《关于发布<长沙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的通知》(长建价[2014]1号),结合市场化招标的中标单价、乙方中标价相对采购预算价的下浮比例,服务费用相应增加。
(2)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上季度费用(不支付利息)。每季度支付金额为“当季度应付服务费-考核罚款及违约金”,在本次采购桥梁数量范围内,全年度累计支付的服务费不超过全年度中标总价。
(3)本条未明确的事宜,按《宁乡市市政设施日常维护市场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执行。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支行(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8100001103026888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维护作业要求
服务范围内的桥梁日常维护维修现场作业要求、质量检查应满足《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及《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日常维护维修作业应严格按有关文件标准制定维护维修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按要求设置警示设施和标牌,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交通畅通。同时,乙方应对日常养护维护维修情况进行自检和验收并形成自检资料,确保维护维修质量。
5.2.2维护时限要求
对于人行道和车行道的路面局部小面积破损(一般性维修维护),应按以下时限完成修复并开放交通。
序号维护内容时限要求
1车行道维护2日内完成修复
2人行道维护1日内完成修复
3应急抢险处置及其他病害按甲方指定时限修复
5.2.3应急保障要求
5.2.3.1编制应急抢险预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做好应急保障物资、设备、人员的日常储备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开展一年内不少于2次的应急演练。当桥梁突发险情事件,乙方应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2.3.2当有重大节日或重大事件临时保障任务(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汛期、极端天气、节假日、迎检及重大活动须对道桥设施进行的保障工作以及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时,乙方应按照保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保障工作,如临时保障任务工作量大,任务重,另按相关程序进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由于维修质量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4维护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城市桥梁养护维修项目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合格的标准,验收标准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2《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及国家、省、市有关规程、规范及建设标准、指引、指导性文件要求进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本桥梁日常维护项目工作相关的资料,乙方应及时报送。
6.1.2甲方有权定期与不定期对乙方的桥梁日常维护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6.1.3当乙方维护质量未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扣发乙方相应服务费。
6.1.4负责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的桥梁日常养护维修计划、维护费用核定的管理,及时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用。
6.1.5负责指挥组织乙方完成防洪、抢险、应急等指令性任务。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区域内实施桥梁维护管理,作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全力配合甲方做好各种检查等重大突击活动和迎检重要视察、考察等活动。
6.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需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6.2.3乙方具体组织实施合同服务范围内的桥梁维护项目,确保桥梁设施的完好、安全、畅通,对服务范围内出现的设施的各种缺损(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构缺损除外),乙方应无条件负责维修。若乙方在维修期限范围内未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4乙方应加强对服务范围内的桥梁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有可能影响到安全的缺损和病害时应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值守,并做好记录立即上报甲方,及时实施维修处理。
6.2.5负责服务范围内的桥梁日常维护维护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做好桥梁日常维修的各项工作统计,准确、及时按照甲方的要求编制和报送统计报表。
6.2.6积极配合甲方安排的非正常使用损坏的设施维修及抢险等工作。乙方负责管养的设施发生损毁、破坏或丢失后,或在设施运行过程中,因乙方未能及时发现或未及时采取有效维护措施、添置丢失设施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指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对服务范围内的桥梁上其他产权单位的设施发生损毁、破坏或丢失后,乙方有义务临时采取警示和有效处理措施,并通知产权单位处理或追索代为处置的费用。
6.2.7乙方负责办理因养护维修服务范围内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因手续办理不及时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落实日常维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规定,并承担因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乙方在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伤亡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责任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6.2.8乙方应按要求完成防洪、抢险、应急等指令性任务,无条件完全配合甲方参与的应急抢险任务。
6.2.9按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的检查、考核。
6.2.10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日常维护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为按照约定的时限完成甲方交办的维护维修工作,按逾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3%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10天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完成维护维修工作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7.5甲方在对乙方进行现场安全及进度监督检查时,若发现乙方违规违章作业,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发生严重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1.2本合同附件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施工文件、图纸、乙方承诺、施工方案等,经双方确认,是本合同的完整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1.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两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西路2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沩丰社区创业路1247号

法定代理人: 张亚光 法定代理人: 廖新华

委托代理人: 张亚光 委托代理人: 廖新华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712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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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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