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资产评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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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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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项目信息
需求信息
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报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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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资产评估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 | SDGP370700202308013409 |
计划编号 | Z37070020230629097597 | 是否拆包 | 否 |
包号 | A1 | 预算总金额(元)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联系人 | 刘伟伟 | 联系电话 | 请登录后前往项目内查看 |
服务方式 | 按项目 | ||
交付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安路8899号 | ||
付款条款 | 乙方提供服务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 | ||
采购方式 | 定点议价 |
需求信息
序号 | 品目 | |||
1 | 资产评估服务 | |||
服务要求:(一)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项下之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除甲方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之外,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包括:/(无约定划“/”下同)。(二) 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 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征得乙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 山东华明精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交付时间 | 合同签订后日内交付 |
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联系电话 | 请登录后前往项目内查看 |
最终报价(元)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供应商报价详情
序号 | 供应商 | 报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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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华明精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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