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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综合治理智能化平台远程视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名称:高新区综合治理智能化平台远程视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包别序号:
标的名称:高新区综合治理智能化平台远程视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数量:1
单位: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高空瞭望、监测预警:在园区30米及以上的高度部署39个高清智能激光球型摄像机、7个双光谱热成像摄像机。通过高空瞭望实现对重点企业、小区、学校、建筑工地、田地河流等重点场景2-3公里范围内360°全方位高清视频监控、采集、存储。服务期3年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宿州铁塔公司概况: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通信基础设施综合运营企业,主要从事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宿州市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从事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等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等业务。宿州铁塔始终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与宿州市人民政府、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宿州市林业局等保持战略合作关系。近年来,宿州铁塔为市生态环境局、宿马园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提供了多个类似服务项目,凭借出色的资源优势、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主要服务项目(均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有:宿州市经开区重点企业环境治理及工地扬尘可视化监管高点监控项目、宿州市主要河流断面远程视频监管系统项目、宿马园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平台采购项目、宿州市大气监控与城市环境治理远程视频监管系统服务采购项目(一期、二期)等等。
2、资源唯一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管理运营宿州市范围内的铁塔及其附属机房、供电及其配套设施,在宿州市范围内有超过5300个铁塔覆盖全区,具有唯一的资源覆盖优势。同时,通信铁塔高度均在30米以上,具有塔身稳定、规范防雷、保护性强等特点。本项目所有设备需挂高30米及以上,只有铁塔公司的铁塔设施满足挂高要求,具有资源高度方面的唯一性。
3、维护唯一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拥有专业的维护队伍,负责全部铁塔及其附属机房、供电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工作,维护人员具备专业资质认证,而其他人员上塔和进入机房需经铁塔公司许可。
4、电力保障唯一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具备完善的供电及发电保障队伍,在市电停电、线路故障等情况下机房UPS供电保障系统可以持续提供不低于2小时的备电服务。同时,为项目提供通信级供电保障服务,能够确保设备断电后4个小时内完成现场发电保障工作,确保前端设备不脱网。
5、服务便捷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6522及属地化的维护团队,能及时快速地响应需求。针对每个项目配备专业的客户经理、技术支撑经理、维护经理,能提供较完善的服务体系。
6、成本最优化:通信具备完善的电力供应系统和铁塔挂载空间,相对于传统建设方式节省了大量的基础建设投资,有效节约了政府资金,提升项目绩效。
7、因高新区综合治理智能化平台远程视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协调因素多,利用铁塔公司现有存量站址、电力资源和网络资源能够有效的缩短项目周期,保障项目最快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情形。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拂晓大道与汴阳三路交叉口西北角华瑞大厦10-11楼
三、公示期限
        2023年03月02日 至 2023年03月0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地址:宿州市竹邑路 8 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马主任
        联系电话:05573913612
        联系地址:宿州市竹邑路 8 号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地址:宿州市元一新天地B1栋15楼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附件信息:
专家论证意见.pdf
4.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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