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1号

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天胜
投诉人:江苏招银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3单元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国铮
委托代理人:张君杰
被投诉人:邳州市水务局
地址:江苏省邳州市运平路57号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项目资格审查结果提出质疑,并于2023年2月3日收到邳州市水务局书面回复,《质疑函》及《答复》(文号:邳水复【2023】3号)。我公司对《答复》内容及结果不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发起政府采购事项投诉行为。
(二)投诉请求:
我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标准及国家现行政府采购的法规要求,应予以通过资格预审并有资格参与后续的投标阶段工作。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工程PPP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2-52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受理。
  受理投诉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邳州市水务局、本项目相关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经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资格要求中(一)、基本条件,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基本条件”第(3)项,要求申请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应的证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一年中的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享受缓缴、免交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投诉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关于该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为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供江苏招银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另查,本次资格预审的评审委员会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及四名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均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采用同一标准针对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人提交的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无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所提交资料不符合“社会保障资金需提供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要求,该认定系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评审委员会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对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邳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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