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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徐云购决〔2023〕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委托代理人:陈雅芹
被投诉人1: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文博园18号
被投诉人2: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金山花园北门公建5号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的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采购项目更正(澄清)公告(三)” 〔项目编号:JSZC-320303-JSWD-G2022-0036〕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受理。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要求提供拉臂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证明材料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指标总扣分大于技术指标部分总分值,分值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横向比较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网点分布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5: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车型不足三家,技术参数设置存在严重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
(二)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审查情况
2022年12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2月29日,投诉人以寄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2023年1月5日,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了回复。2023年1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公开招标更正(澄清)公告。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2023年1月26日(投诉书送达日期)投诉至本机关,本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23年1月28日起正式受理。2023年2月1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审阅了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说明,调阅了相关采购文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了5位评审专家于2023年2月24日下午组织了专家论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要求提供拉臂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证明材料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评审专家答复意见为:
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无需修改。
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技术指标总扣分大于技术指标部分总分值,分值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评审专家答复意见为:
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需修改。
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横向比较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评审专家答复意见为: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分值设置合理,且进行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已明确量化判断标准,不存在横向比较的情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网点分布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评审专家答复意见为:
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需修改。
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车型不足三家,技术参数设置存在严重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
评审专家答复意见为:
评审委员会现场查阅了2023年1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徐州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公开招标更正(澄清)公告,已删除相关内容。不存在技术要求的车型不足三家,技术参数设置不存在严重限制性,无需修改。
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投诉内容和评审专家审查结果,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或者徐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州市云龙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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