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温州市区水表计量检定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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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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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 2023年度温州市区水表计量检定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2023年度温州市区水表计量检定服务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单位: 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的水表检定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DN15~DN50)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需由当地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委托第三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开展2023年度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的水表检定工作。综合考虑水表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建议由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检定任务。理由如下:
一、水表计量检定资质要求的特殊性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检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有保证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有掌握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技术且经考核合格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管理体系。
二、供应商的唯一性
1.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规定,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当前唯一一家被当地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在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开展水表计量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除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被当地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在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开展水表计量检定。
2.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也是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唯一一家建立有水表计量标准,拥有与水表检定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拥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以及考核合格的检定人员;拥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计量检定机构。自2002年11月以来,该公司一直承担市区的水表检定工作。
综上所述,2023年度温州市区水表计量检定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因此,专家组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委托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区水表开展计量检定服务工作。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址: 温州市南白象街道温瑞大道990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03月14日 至 2023年03月2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论证专家名单:林晓秋、余文玲、黄山石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
地 址: 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6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 系 人: 项先生、蔡女士
监管部门电话: 0577-88532725、88521948
传 真: /
地 址: 温州市绣山路299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专家论证意见.pdf
514.9 KB
论证专业人员信息.doc
31.5 KB
采购人: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 2023年度温州市区水表计量检定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2023年度温州市区水表计量检定服务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单位: 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的水表检定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DN15~DN50)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需由当地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委托第三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开展2023年度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的水表检定工作。综合考虑水表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建议由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检定任务。理由如下:
一、水表计量检定资质要求的特殊性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检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有保证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有掌握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技术且经考核合格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管理体系。
二、供应商的唯一性
1.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规定,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当前唯一一家被当地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在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开展水表计量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除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外没有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被当地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许可在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开展水表计量检定。
2.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也是温州市区范围内(除洞头区)唯一一家建立有水表计量标准,拥有与水表检定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拥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以及考核合格的检定人员;拥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计量检定机构。自2002年11月以来,该公司一直承担市区的水表检定工作。
综上所述,2023年度温州市区水表计量检定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因此,专家组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委托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区水表开展计量检定服务工作。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址: 温州市南白象街道温瑞大道990号
三、公示期限
2023年03月14日 至 2023年03月21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论证专家名单:林晓秋、余文玲、黄山石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
地 址: 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6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 系 人: 项先生、蔡女士
监管部门电话: 0577-88532725、88521948
传 真: /
地 址: 温州市绣山路299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专家论证意见.pdf
514.9 KB
论证专业人员信息.doc
31.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