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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3-748727
(三)预算金额:1,139,5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7
服务开始时间:2023-4-21
服务结束时间:2024-4-20
(一)、在纠纷现场进行劝导,并指导各方留取纠纷相关的证据; (二)、组织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为达成调解意向的当事人起草、修改调解或和解协议。必要时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四)、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 (五)、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本律师所的专业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六)、总结提升人民调解技巧,整理调解数据,报送相关典型案例,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协助进行普法宣传。 公调对接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细分表 项目大类 项目小类 具体服务内容 纠纷劝导 分别沟通 分别与纠纷各方沟通,了解案情,劝说其冷静,并尽可能放下争议 指导各方取证 指导、帮助各方收集对其有利的纠纷证据,以便后续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组织各类纠纷调解 解读法律法规 组织纠纷矛盾的各方当事人调解,向各方分析、解读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分析案情 通过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分析案情,厘清责任 计算相关赔偿或补偿 若存在财产损失,对纠纷中造成的损害具体金额进行计算,出具赔偿或补偿金额的建议 促进双方的调解 通过上述几点分析,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起草、修改调解、和解协议及协助进行司法确认 起草、修改调解或和调协议 根据各方的具体情况,起草或修改调解协议,使调解协议合理合法,权责明确 协助进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在有必要时,协助各方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协助当事人正确维权 指导当事人启动司法程序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若当事人确有需要,指导、帮助当事人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维权,协助其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 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专业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报送整理数据、案例、普法宣传 定期总结交流人民调解经验,向司法所报送典型案例,参与调解员的培训、普法宣传活动 二、公调对接项目具体实施步骤 公调对接项目是一个由基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三方联动的调解模式,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基层公安机关接警后的处置:公安机关民警在接警或通过其他渠道接触到发生纠纷矛盾各方当事人时,应首先了解案情,有效区别各类警情。如属于以下情况可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程序: 1、非警务类民事纠纷案件。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家庭、合同、劳资、相邻权等各类纠纷,以及群众报警要求处理的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一般性治安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权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3、公安机关委托调解的刑事和解案件。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等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当事人的治安乃至刑事责任,双方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4、非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但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且当事人同意接受法律服务的。 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按实际警情进行区别,对以上几类认为确需人民调解员介入的,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人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值班民警向值班派出所领导汇报,做好移交登记工作,将案件移交至人民调解工作室。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欧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7、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三)、律师团队进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1、本律师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负责实施本项目。 本律师所指派由14人组成的律师团队进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中包括执业律师7名(本律师所承诺该7名执业律师均为执业两年以上的律师,其中1名律师为中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成员,3名律师具有三年以上人民调解项目参与经验)、实习律师或律师辅助人员7人。 2、律师团队分工协作,提供高效服务。 14名团队人员分为专职调解员(由7名实习律师或律师辅助人员担任)和兼职调解员(由7名执业律师担任)。每个基层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均指派两名专职调解员和两名兼职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工作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08:30-22:00。两名专职调解员实行轮班制,早班工作时间为:08:30-16:00,晚班工作时间为:14:30-22:00。另有一名专职调解员机动值班,在某一调解工作室人员不足或案件多发或突发事件需要支援时随时机动支援。专职调解员进行日常登记、解决一般性调解案件。兼职调解员不坐班,但实行机动值班工作方式,负责对专职调解员进行指导、提供法律意见,复杂疑难纠纷案件由专职、兼职调解员配合和负责,必要时兼职调解员(执业律师)到场进行调解。整个律师团队相互配合支持、相互协调,如有突事应急事件发生,本律师所将指派包括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在内的多名调解员共同处置调解。 (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制作完整的通讯录,并建立公安机关、司法所、律师团队的联席微信工作群,随时保持联系沟通。调解员律师团队内部同时建立微信工作群,在调解过程中互相调配,互相支持,随时分析讨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调解方案,遇有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应当开展案例讨论分析,经讨论分析后形成法律意见。 (五)、规范调解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调解律师团队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时统一着装并佩戴人民调解徽章。指定其中一人为日常联络人(另设一人为备用联络人),负责调解案件的联系、调配、报表的报送核对等工作。全部工作表格统一编制,包括工作日志、统计台帐、调解案件移交表、调解笔录、调解书、送达回证等。于每月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第一天)将上月的工作记录、工作日志、台帐等资料上报至公安机关或司法所指定的人员。所有调解成功的案件归档建立卷宗,档案统一编号,三个派出所统一按顺序编制。咨询类及调解不成功类案件,按接洽时间的先后顺序整理登记,不建立卷宗。并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做好普法宣讲、调解员培训、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年度总结等工作成果材料,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司法所。 三、公调对接项目服务流程(流程图) 四、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及措施 (一)、公安分局、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共同设立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判断,如适用人民调解方式或需借助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的,由应急工作小组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进行调解。 (三)、突发事件发生地辖区派出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人民调解员在接到应急工作小组的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现场事态平息后,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现场其他适宜场所,进行进一步调解。专职和兼职调解员对纠纷情况进行分析,向纠纷双方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力争以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 (四)、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由应急工作小组共同商议是否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如适用,共同协调处理,制定调解方案。 (五)、如调解成功,则由人民调解员按照程序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向纠纷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书,并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备案。对于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有效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向派出所和司法所汇报调解结果。 (详细的应急方案见《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公调对接”项目应急方案》) 五、法律服务项目保障措施 (一)、火炬开发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 火炬开发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调对接项目实施期间,应尽量支持配合律师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服务条件,具体如下: 1、区公安分局下属各派出所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场所建设。在下属的三个派出所各设调解室一间,配备调解桌一张、办公电脑、打印机、电话、饮水机等必要的调解设施及办公用品,负责设施用品的日常更新、维护,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办公设备。 2、开发区司法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统筹和制度建设。制作调解工作室内“制度上墙”公示资料,包括组织结构、调解程序、人员公示牌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文件。区司法所负责协调律师进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安排,监督指导调解事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提高改进工作效率。 3、若出现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各相关人员,如公安、维稳、司法等人员应密切配合律师调解员工作。 (二)、本律师所的承诺。 1、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承诺在本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将会按照本方案提供全部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派所承诺的律师团队、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服装,履行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完成采购方交办的相关事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象。 2、本所承诺将尽职尽责,保守秘密,对于持有、制作或接触的资料,除非有关个人或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本所律师在专项法律服务期间及今后执业期间以及随后任何时候,均不会实施以下行为: (1)披露或允许他人披露保密材料。 (2)将保密资料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以及电子文档)携带或传送到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地。 (3)除律师事务所业务目的之外,为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三)、律协的监督。本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接受中山市律师协会的监督 1
2 人员要求:7
服务开始时间:2023-4-21
服务结束时间:2024-4-20
(一)、在纠纷现场进行劝导,并指导各方留取纠纷相关的证据; (二)、组织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为达成调解意向的当事人起草、修改调解或和解协议。必要时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四)、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 (五)、对于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本律师所的专业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六)、总结提升人民调解技巧,整理调解数据,报送相关典型案例,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协助进行普法宣传。 公调对接专项法律服务项目细分表 项目大类 项目小类 具体服务内容 纠纷劝导 分别沟通 分别与纠纷各方沟通,了解案情,劝说其冷静,并尽可能放下争议 指导各方取证 指导、帮助各方收集对其有利的纠纷证据,以便后续调解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组织各类纠纷调解 解读法律法规 组织纠纷矛盾的各方当事人调解,向各方分析、解读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分析案情 通过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分析案情,厘清责任 计算相关赔偿或补偿 若存在财产损失,对纠纷中造成的损害具体金额进行计算,出具赔偿或补偿金额的建议 促进双方的调解 通过上述几点分析,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起草、修改调解、和解协议及协助进行司法确认 起草、修改调解或和调协议 根据各方的具体情况,起草或修改调解协议,使调解协议合理合法,权责明确 协助进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在有必要时,协助各方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协助当事人正确维权 指导当事人启动司法程序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若当事人确有需要,指导、帮助当事人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维权,协助其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 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专业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报送整理数据、案例、普法宣传 定期总结交流人民调解经验,向司法所报送典型案例,参与调解员的培训、普法宣传活动 二、公调对接项目具体实施步骤 公调对接项目是一个由基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三方联动的调解模式,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基层公安机关接警后的处置:公安机关民警在接警或通过其他渠道接触到发生纠纷矛盾各方当事人时,应首先了解案情,有效区别各类警情。如属于以下情况可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程序: 1、非警务类民事纠纷案件。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家庭、合同、劳资、相邻权等各类纠纷,以及群众报警要求处理的但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一般性治安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权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3、公安机关委托调解的刑事和解案件。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等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当事人的治安乃至刑事责任,双方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4、非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但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且当事人同意接受法律服务的。 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按实际警情进行区别,对以上几类认为确需人民调解员介入的,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人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值班民警向值班派出所领导汇报,做好移交登记工作,将案件移交至人民调解工作室。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欧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7、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三)、律师团队进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1、本律师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负责实施本项目。 本律师所指派由14人组成的律师团队进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中包括执业律师7名(本律师所承诺该7名执业律师均为执业两年以上的律师,其中1名律师为中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成员,3名律师具有三年以上人民调解项目参与经验)、实习律师或律师辅助人员7人。 2、律师团队分工协作,提供高效服务。 14名团队人员分为专职调解员(由7名实习律师或律师辅助人员担任)和兼职调解员(由7名执业律师担任)。每个基层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均指派两名专职调解员和两名兼职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工作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08:30-22:00。两名专职调解员实行轮班制,早班工作时间为:08:30-16:00,晚班工作时间为:14:30-22:00。另有一名专职调解员机动值班,在某一调解工作室人员不足或案件多发或突发事件需要支援时随时机动支援。专职调解员进行日常登记、解决一般性调解案件。兼职调解员不坐班,但实行机动值班工作方式,负责对专职调解员进行指导、提供法律意见,复杂疑难纠纷案件由专职、兼职调解员配合和负责,必要时兼职调解员(执业律师)到场进行调解。整个律师团队相互配合支持、相互协调,如有突事应急事件发生,本律师所将指派包括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在内的多名调解员共同处置调解。 (四)、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制作完整的通讯录,并建立公安机关、司法所、律师团队的联席微信工作群,随时保持联系沟通。调解员律师团队内部同时建立微信工作群,在调解过程中互相调配,互相支持,随时分析讨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调解方案,遇有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应当开展案例讨论分析,经讨论分析后形成法律意见。 (五)、规范调解工作、及时报送材料。 调解律师团队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时统一着装并佩戴人民调解徽章。指定其中一人为日常联络人(另设一人为备用联络人),负责调解案件的联系、调配、报表的报送核对等工作。全部工作表格统一编制,包括工作日志、统计台帐、调解案件移交表、调解笔录、调解书、送达回证等。于每月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第一天)将上月的工作记录、工作日志、台帐等资料上报至公安机关或司法所指定的人员。所有调解成功的案件归档建立卷宗,档案统一编号,三个派出所统一按顺序编制。咨询类及调解不成功类案件,按接洽时间的先后顺序整理登记,不建立卷宗。并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做好普法宣讲、调解员培训、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年度总结等工作成果材料,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司法所。 三、公调对接项目服务流程(流程图) 四、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及措施 (一)、公安分局、司法所和律师事务所共同设立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判断,如适用人民调解方式或需借助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的,由应急工作小组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进行调解。 (三)、突发事件发生地辖区派出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人民调解员在接到应急工作小组的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现场事态平息后,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现场其他适宜场所,进行进一步调解。专职和兼职调解员对纠纷情况进行分析,向纠纷双方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力争以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 (四)、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由应急工作小组共同商议是否适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如适用,共同协调处理,制定调解方案。 (五)、如调解成功,则由人民调解员按照程序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向纠纷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书,并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备案。对于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有效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向派出所和司法所汇报调解结果。 (详细的应急方案见《广东省中山火炬开发区“公调对接”项目应急方案》) 五、法律服务项目保障措施 (一)、火炬开发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 火炬开发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调对接项目实施期间,应尽量支持配合律师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服务条件,具体如下: 1、区公安分局下属各派出所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场所建设。在下属的三个派出所各设调解室一间,配备调解桌一张、办公电脑、打印机、电话、饮水机等必要的调解设施及办公用品,负责设施用品的日常更新、维护,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办公设备。 2、开发区司法所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统筹和制度建设。制作调解工作室内“制度上墙”公示资料,包括组织结构、调解程序、人员公示牌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文件。区司法所负责协调律师进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安排,监督指导调解事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提高改进工作效率。 3、若出现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各相关人员,如公安、维稳、司法等人员应密切配合律师调解员工作。 (二)、本律师所的承诺。 1、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承诺在本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将会按照本方案提供全部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派所承诺的律师团队、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服装,履行本项目的工作内容,完成采购方交办的相关事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象。 2、本所承诺将尽职尽责,保守秘密,对于持有、制作或接触的资料,除非有关个人或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本所律师在专项法律服务期间及今后执业期间以及随后任何时候,均不会实施以下行为: (1)披露或允许他人披露保密材料。 (2)将保密资料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以及电子文档)携带或传送到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地。 (3)除律师事务所业务目的之外,为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三)、律协的监督。本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接受中山市律师协会的监督 1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3年03月28日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黄新伟 89933735
采购单位: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办公室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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