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结果变更项目 > 关于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钱学森学校建设服务项目中“HP便携式教学主机”、“智能教学平板”型号变更及“综合楼弧形玻璃幕墙亮化安装服务”优化的公示

关于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钱学森学校建设服务项目中“HP便携式教学主机”、“智能教学平板”型号变更及“综合楼弧形玻璃幕墙亮化安装服务”优化的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YWZ-202211091500
项目名称: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钱学森学校建设服务项目
二、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1、HP便携式教学主机共计12台,由惠普(hp)348G7变更为惠普(hp)450G9,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的停产说明
2、智能教学平板3台产品,其中型号MC75FEA产品1台、型号MC08FEA产品2台,现这两款产品厂家已完成升级迭代,其中:型号MC08FEA产品升级后为MC86FEE、型号MC75FEA产品升级后为MC75FEE,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的升级说明
3、“综合楼弧形玻璃幕墙亮化安装服务”方案优化
三、申请变更理由为:厂家停产及品控升级,方案优化。
四、专家论证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可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但不得作实质性修改,但该文件未具体规定哪些修改属于“实质性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合同标的的修改属于实质性变更,但型号更新替代是否属于标的变更并无明确规定。
专家组认为针对货物类项目存在供货时产品停产的特殊情况,在双方同意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可提供不低于原中标产品(已停产)技术参数的同品牌替代产品,且替代产品并且不会影响项目设计、施工和使用。根据中山市集智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HP便携式教学主机”、“智能教学平板”型号变更说明及惠普、希沃原生产厂家的停产说明,专家组认为因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的,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11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三款属于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事项,但变更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专家组认为根据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钱学森学校建设服务项目合同第二条“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为含税报价,包含但不仅限于采购清单内所有产品的优化、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施工、课程服务、集成服务、验收配合、第三方检测、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一切伴随的服务等,以及中标后中标单位因本项目合同履行产生的税金、人工、管理、合理利润等一切成本及费用(以上费用未单列的视为包含在报价中)。”和第七条“方案优化、调整与实施: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优化,最终方案需经甲方审核确定后才能进行实施。2、最终方案应满足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甲方的需求。”,中标供应商对“综合楼弧形玻璃幕墙亮化安装服务”的优化方案,符合合同规定,经甲方审核确定后即可实施。

五、其他事宜:
供应商对该项目上述型号变更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2023年4月7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
采购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666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0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七、附件
   停产、升级说明
附件信息:
厂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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