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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要指导供应商投诉,及时办理受理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二、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

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在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

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符合在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保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六、证明材料要求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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