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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新元里项目景观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名称:
城投·新元里项目景观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山东嘉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70000 元
签约时间:
2020/12/28 10:50:00
合同期限:
1 年
备注:
合同名称:
城投·新元里项目景观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山东嘉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70000 元
签约时间:
2020/12/28 10:50:00
合同期限:
1 年
备注:
合同名称:
城投·新元里项目景观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山东嘉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70000 元
签约时间:
2020/12/28 10:50:00
合同期限:
1 年
备注:
合同名称:
城投·新元里项目景观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山东嘉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70000 元
签约时间:
2020/12/28 10:50:00
合同期限:
1 年
备注:
 
 
城投·新元里项目
景观与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山东嘉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嘉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城投·新元里景观与市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城投·新元里景观与市政工程。
2.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济宁高新区火炬路东,机电一路南,新元路北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大门、景墙围墙、园路道路及铺装、景观造景、喷泉水池、廊架小品、景观照明、给排水、零星工程等图纸及清单内的所有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景观及市政面积约15500㎡,招标文件、施工图纸、零星工程等所有内容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及质保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7月1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其中围墙的拆除及新建30日历天完成,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 标准,并满足发包人相关质量标准约定。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万零捌仟陆佰壹拾肆元贰角柒分(¥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7元);
其中
(1)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零陆佰陆拾叁元陆角陆分 (¥ 130663.66元);
(2)总包服务费:
合同价款的2%。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据实调整。
3. 支付款方式: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以完成合格工程量产值的60%支付,合格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中标清单的工程量占比计算。                    
(2)竣工验收完成(四方验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
(3)规划验收及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款的97%。
(4)两年质保期及养护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余款。
4.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公司满二年后15日内(期间承包人正常保修),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王利芹
建造师证书编号: 081205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8)0810073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招标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相关说明
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通用条款
12、投标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十一份,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二份,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发包人: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签)                                  
组织机构代码:91370811579360995W  
地  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北湖湾19#楼五楼
电  话: 0537-2607799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共青团支行         
账  号:02011200600000045 
 
 
承包人:山东嘉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签)
组织机构代码:91370811MA3ELY4404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原六中院四楼东侧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账  号: 37651010010038269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联系电话: 0537-2376032;
通信地址:济宁市洸河路74号。
1.1.2.5 设计人:
名    称: 济宁市景昊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乙级;
联系电话: 0537-2655099 ;
通信地址: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北湖湾19#楼四楼。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临建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法律规范及标准规范包括:《城镇道路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构筑物》(国标 S531-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GB50268-97)、《景观工程施工标准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山东省园林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清单消耗量定额》、《招投标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图纸指定的图集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招标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相关说明
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通用条款
投标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3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图纸 。
1.6.2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14天内,组织专人评审图纸及复核工程数量,并将评审中发现的缺陷、问题汇总成文,报送监理人审阅。承包人应注意图纸中的预埋件(包括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预埋件)和预留洞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发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2)承包人对图纸中的明显错误负有预警责任。如果图纸中存在明显的缺陷、疏漏或不足时,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复,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实施,否则应当自行承担此类错误的纠正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
(3)承包人若未按时组织图纸会审,发包人有权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情形进行责任认定,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等。
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适合于整个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的重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审查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无论任何情况,监理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批准不应减免承包人对其应负有的责任。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需经招标确认的材料应提前三个月提报计划;需经考察确认的材料应提前二个月提报计划;需经认定的材料应提前一个月提报计划;有关图纸设计问题应至少提前15日书面提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其他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应电子版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天内审查完毕,并送交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及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胜通文件、明标、暗标文件)及纸质版文件(份数根据发包人要求)交由发包人。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整的施工图一套,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查阅。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已计入合同价。发包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规划用地范围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署名权属承包人,承包人对于上述文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2保密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漏给第三方。工程质量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保密期限内采取的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冯永华;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批准工程开竣工时间、付款证书、图纸会审、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过程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费用及工期补偿、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调换的审批权;参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等一切重大事项,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后有效。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加盖发包人印章方为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提供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自行接入并安装水表、电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接口至施工用水、电设备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设备费、材料费及安装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不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后的5天内书面提出调整要求,双方再协商解决。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调整要求,则视为发包人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承包人要求的水源接口及供水量、电源接口容量完全满足承包人的施工要求。工期不会因任何设备的更换和供电增容延误而获得延长。(无论发包人实际提供的水源、电源接口位置是否有变化,承包人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只负责接至施工现场,后续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水电费用承包人按期足额缴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10天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保证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保证担保: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①承包人负责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档案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
    ②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③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④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3套,电子扫描文档1套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由承包人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法律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
5)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燃气、供热、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7)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他人员的一切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12)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材料商或设备租赁方等支付合同价款。
13)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等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拖欠方承担,同时发包人对拖欠方进行经济处罚。
14)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驻现场项目部制订的合理的各项制度。
15)及时上报开工申请,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书注明的开工日期准时开工。
16)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7)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18)负责发包人及监理人办公区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的全部水、电、排污及环境卫生等管理及费用。
19)遵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20)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将工程场地周边公共道路的卫生清理、裸土覆盖纳入工程现场管理范围。
21)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修复,因施工所承包的内容对承包人非承包范围的已完工程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修复并承担费用,并承担由此对工程产生的一切责任。
22)负责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公众财产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护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符合国家创卫及市有关扬尘治理、文明创城的规定,施工现场管理符合学校、小区对噪声、文明施工、学生特殊安全等的特殊要求。临时排污须向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24)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承担责任。
25)自觉接受监理人的正当、合理的监督管理,行使其配合责任和义务,否则监理人有权另行指定其他单位完成该项配合工作,不需要承包人同意,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6)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清除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理多余的设备和材料,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日产日清。
27)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人的正当、合理要求撤换不称职人员,并指派合格的替代人员。
28)按现行监理规范要求及项目部批准的格式,每日填报现场各类承包人人员的人数和各种承包人的设备数量详细资料。
29)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等。
30)承包单位应向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每单位不少于两间)、基本办公用品及具备住宿条件的值班室不少于两间,提供现场办公生活所需水电;以上费用均考虑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31)承包人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发包人要求及时拆除,不得影响后期室外综合管网及配套设施施工。
32)施工单位应建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33)施工中遇到图纸设计与济宁市地方、行业规定不一致时及时上报监理人和建设单位。
34)承包人必须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按供货合同支付供货商货款,不得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货款而发生群体性(5人以上)上访事件,否则发包人调查清楚后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足额扣除并直接支付,承包人必须开具发票认可;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且承担10万元/每次违约金。
35)承包人务必按照发包人要求实行样板先行制度,样板未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
36)承包人必须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其他承包人移交的工序进行验收,并向发包人和移交工序的其他承包人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上道工序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对上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上道工序质量合格与否均不得成为分包人本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借口而向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出索赔。
3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或设计院就相关设计方案的调整。
38)在质保期内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制度,服从物业管理要求。
3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施工图纸所示的需要二次设计和深化设计的部分,将设计后的图纸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发包人确认,开工前7日内将确认后的含深化设计的完整图纸肆套(含电子版)交于发包人;②组织并全面负责本项目所有验收工作并承担验收费用,协调处理验收过程中的事宜,确保一次通过验收;若其他专业项目原因影响本项目的验收,承包人需在验收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责任单位及监理方,且由相关单位整改。无书面通知的视为其他项目对本项目的验收无影响,发包人、责任单位对本项目的验收不承担任何责任。③完成与政府相关部门、市政系统各专业的接口配合和协调工作,包括但不局限于与发包人、设计单位及其他单位的配合与协调;与其他专业承包单位进行配合、综合、汇总,归档资料的整理、汇总综合及统一上报且满足备案的要求,在发包人的统一安排下统筹施工;④负责处理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各类检测、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⑤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施工机械设备合格证、年审证明等有关证件;投入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列证明一致,否则一经查出,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项目班子所有人员上岗证及资格证的原件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之日由发包人管理。⑥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招标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等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使用。没有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⑦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解决。⑧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管理单位的全过程管理。⑨以上所涉及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王利芹;
身份证号: 370811198310293025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 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0812052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鲁208171812052(00) 市政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 B(2018)0810013;
联系电话: 18705378866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负责人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得低于22日历天;出勤时不得低于8小时/出勤日(不含加班时间)。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监理人限期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3日内补交,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3日内不能补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项目负责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处罚。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休息或请假必须由发包人书面批准,且连续时间不得超过2个日历天;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休息或请假时间超过批准天数的,均按缺勤计算。
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日历天,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缴纳违约金;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技术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原项目负责人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如原项目负责人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更换不称职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除项目负责人外,至少需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施工员1人,质检(量)员1人,材料员1人,造价员(预算员)1人,资料员1人,机械(设备管理员)1人且按照专业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2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日历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更换不称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3天之内予以更换,并承担违约责任5000元;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3天内仍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离开的,按缺勤处理。
3.3.5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不得更换。若更换人员,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班子人员,需经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考核上述人员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岗位名称
姓名
性别
执(职)业资格
资格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王利芹
建造师
0812052
技术负责人
王吉清
工程师
鲁 180105633301089
施工员
满辛亮
施工员
37181040800146市政
质检员
文德龙
质量员
37181090800185
专职安全员
满继国
专职安全员
鲁建安 C(2018) 0800056
材料员
井春艳
材料员
37181110850036
预算(造价员)
郭森
造价员
鲁 130810104
机械(设备)管理员
吴忠华
机械员
37181120850110
资料员
巫纪平
资料员
37181140850033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有责任有义务完成所有工程建设内容;需要分包的工程,发包人有分包的权利,并对工程分包有最终决定权。
如需分包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分包的方案审查、入围的审查、资质等级的确定、资金的拨付、合同的签订等)。承包人和分包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发现中标人擅自分包的,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承包人施工资格,承包人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还需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无偿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以下事务(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信息传递;(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检、对项目负责人及工地归档责任人员考勤。
2、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邓道龙 ;
职    务: 总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37010123 ;
联系电话: 13953722758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见监理合同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及发包人约定质量要求及标准。
本项补充:
构成本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等级为优良。
若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执行。对于工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约定了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而未约定他们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案。在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或其他必要的资料及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执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验收合格标准。
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和标准化工地的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此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内。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需经发包人认可。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及指示灯,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每周上报发包人备案。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本合同付款方式统一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0日内完成,完善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应与中标时的的进度计划基本相符。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20个工作日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提交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合同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支付中予以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程合同价的5%。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设备保管责任和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备案后方可采购,其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监理人共同确认。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装卸、二次搬运及保管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中。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无故刁难。
8.2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在采购计划28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并提供样品封存场所 。
8.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及其费用。
8.4 材料采购: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专业分包工程及甲供材除外)。
主要材料及暂定价材料的采购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造价咨询、监理人共同参与,确定材料品牌、规格、质量、档次、厂家、单价等,由承包人负责签订供货合同并负责运输、装卸和保管。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保证质量,附合格证明、材质证明、供货厂家质量证明书,按照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对达不到国标、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的,进行清场处理;因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为进口的,需提供相关的海关报验证明。
本工程所需辅材必须为国标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造价咨询四方认可后方能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造价咨询、监理方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如材料、设备进场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进场前,其质量、品牌和档次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否则不得采购进场;材料及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复试检验,复试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对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及各种材料的厂家、品牌、价格具有监督、审核、否决权。
发包人对所有采购的材料具有最终决定权,并保留独立采购的权力。
工程施工过程中,采购前未提报材料、设备样品及未经各参建单位共同确认的主材及暂估价材料,严禁使用于本工程。
该工程投入使用的建材品牌规格等,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现行规范,达到满足施工各项验收标准。拟进场的材料品牌需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共同认可后方可进场;进场后发现不符要求的再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造价咨询共同考察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费用、风险、工期损失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期不予顺延。
8.5采购计划:由承包人提前60日提出材料设备的采购计划,计划需明确材料设备规格、型号、用量、计划到货时间。承包人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采购计划的或材料设备品牌、质量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工程款。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发包人按工程特征和质量检验、检查标准提出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供样品均不退还。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及其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对按法定或约定工艺试验(强制性要求)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 ,材料、设备的检测及试验由承包人具体实施,项目具备验收备案条件所需要的检测试验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对检测机构的选定有监督确认权。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10.2变更权
变更事项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后,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行使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权力。
10.3变更程序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签证时,凡涉及调整合同价款的签证须经承包人注造价工程师资格或造价员的人员审查、签字后,报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员审查确认,发包人代表书面签证后认可,未经发包人代表及造价咨询人员审查签证的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须签证的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签证文件应有变更草图、示意图和文字说明,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
    2.签证须有事实、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增、减总价。
    3.签证不得签证只有变更总价的文件。
承包人在计量周期结束后14日内汇总变更签证,编制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报监理人、造价咨询及发包人代表,逾期未报送的,发包人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变更产生的工程造价变化最终结算时计入,过程中不予结算。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价格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执行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等,人工、辅材、机械单价及费率执行投标报价,主要材料有相关单价的执行投标报价,主要材料无相关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市场行情提报,经发包人、过程跟踪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确认后计入。
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材料价格进行签证的,由承包人在使用材料、设备15天前提出签证价格的申请(若需要提前加工定制的材料、设备需要考虑合理的加工时间),发包人、过程跟踪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认价报告反馈给承包人,承包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材料价格的证明材料提报给发包人、过程跟踪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进行确认,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协商一致共同签字并盖章,结算时该部分材料价格以发包人、过程跟踪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价格计入。
协商不一致时:1)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分别询价2-3家单位,总询价单位﹥8家(四方询价有重复单位按照低价计入),所有报价去掉两个最高,两个最低,剩余取平均值;总询价单位≦8家时(四方询价有重复单位按照低价计入),所有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一个最低,剩余取平均值。最终的平均价格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签字并盖章,作为付款及结算依据。
询价时的付款方式:执行本合同付款方式。
2)对于一些发包人认可的变更工程,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该变更部分的报价(报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下达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图纸、变更部位、变更涉及工程量、综合单价、总价),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详细且是最终的报价给发包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在7日内提供该变更工程的报价,则被视为承包人认为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没有增加,如果该变更工程对工程造价有减少的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扣除。
3)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相对应的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计量。
4)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须积极组织变更施工工作,不得以签证、变更工程未完成估价为由停止施工。擅自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①本工程的合同价为本次招标范围内中标人的最终报价;中标综合单价即为该合同的固定综合单价。②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其他承包人之间的施工配合由承包人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总包管理服务费由本项目的承包人支付,且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设计变更以外的所有风险均包括在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减工程项目、工程内容、调换相关材料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发包人认为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及承包人根据相应市场价格共同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其余不做调整);与原投标中有相似项目的(施工用材料不同但施工工艺相同),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材料价差执行;无相同及相似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招标文件、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材料价格依据原投标文件确定,原投标文件未涉及的材料价格经项目参建各方共同考察市场价格确定,依据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费用表(人工工日单价及费率均执行投标报价时的)编制预算,经监理签证、发包人工程师、造价咨询审定后确定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5)施工期间为满足国家创卫及扬尘治理所产生的费用。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有价款项目中。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工程合同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风险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执行第11款(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暂估价材料及特殊项目暂估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决定是否另行招标。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发包人有独立否决权和最终决定权。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措施项目费总价包死,包干使用,无论任何原因不再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根据工程款支付节点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每月25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3)执行通用条款,本项补充如下:
(4)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5) 其他约定:
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的综合单价项目,其综合单价应理解为完成该清单项目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②若工程量清单中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单价存在明显差异,或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总报价不变的情况下,修正不平衡的单价。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取消的项目不再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增加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合同相关的估价原则予以确定。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量与支付:
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无需开工报告的除外);
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完整者;
因承包人原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合同不符者;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检查签证者;
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
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合格记录,或需返工、待处理的;
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合价总额的;
变更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的费用未获批准的。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按协议书支付条款执行
注:1.工程设计变更及新增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只确认工程量不予结算费用,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计入结算。
2.承包人不得因为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施工,并不得由此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承诺按已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如期竣工。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在按照工期节点完成工程量的前提下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未完成工期节点的付款申请单不予审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待赶上工期节点后的下一期拨款节点进行拨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监理和造价咨询审核后报发包人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及造价咨询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
12.5农民工工资
12.5.2人工费支付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配备劳资专员,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
人工费支付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一次性预付。在工程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一次性将人工费(签约合同价的    %)全部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按月预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5日前将本月施工所需人工费(不低于该工程全部人工费按合同工期的月平均额)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按节点预付。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将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由承包人按月支付。承包人根据每月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2.6转账结算外的支付方式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采用转账结算以外的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保理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不能拒绝,双方协商确定。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正式验收前10天向发包人提供叁套绘制完整的竣工图及叁套竣工资料(含全部变更、签证手续、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备案资料),其中一套折叠成A4纸张大小,满足归档要求。协助发包人办理备案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10000元/天计算,逾期天数据实计算,违约金在工程款支付中予以扣除;发包人有权追偿因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內,承包人除留3-5人进行后续服务,其余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逾期未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地(房)租和有关费用,其费用由发包人参照项目所在地有关市场价格标准自行确定,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地(房)租金额和有关费用。
竣工清理范围包括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房屋、道路、厕所、围挡等)。
竣工清理完成后须报发包人及监理人验收。
13.6.2施工节点场地移交
①按通用条款及【济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符合文明双标化工地的要求。承包人应做到工完场清,即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出场,所有建筑垃圾在计划竣工验收【60】天前全部清理干净;本项目在发包人认为可进入室外工程施工时,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后15天内,承包人必须清除施工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硬化地坪、施工机械的基础等,并外运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多余土方,外运后的现场标高必须符合场外施工的所需的实际标高,若场外施工时需要再外运土方,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措施费或综合单价中,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另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场地临时围墙外10米范围内及施工车辆行驶后出现的建筑垃圾处理进行定时清理。 承包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施工场地出入口等保洁用的保证金,并承担由承包人引起的卫生工作不符合要求,道路下水道堵塞等罚款。
②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工完场清工作负总包管理责任,必须向专业分包单位指定垃圾集中堆放区域并监督分包单位及时清运出场,如因承包人监督不力导致分包单位未能按要求做到工完场清,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负责将相关垃圾清运出场)。
③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根据现场土方状况及需要破除的地物地貌、垃圾等,并自行调配、清除及外运,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在进场土方开挖时要结合现场布局,预留足够的回填所需土方,若出现回填土方外购现象,外购土方及运输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竣工付款申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竣工付款申请单;
(2)竣工结算报告;
(3)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竣工验收报告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56天内完成审批。造价咨询单位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核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14.2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经发包人书面催交10日内仍未按时提交的,承包人从催交函规定提交之日起根据延期天数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并以发包人单方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价
关于审减费用的约定:承包人应客观上报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帽算。双方同意竣工结算审查,审减额5%以内的部分,审核费用由发包人与造价咨询单位另行约定;审减额超过5%以外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项费用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造价咨询单位,或者发包人在承包人的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支付给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费计算办法:结算审计审减值超出原报值5%的部分,按此部分的5%收取)。 结算审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
14.5 最终结清
14.5.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须符合监理人要求的统一格式和内容。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日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累计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应扣除的罚款或违约金、代扣咨询费用及审计结算费用、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28日内批复,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是支付最终结清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含四方验收及规划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防水工程60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其他方式:  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扣留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内容。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不得因为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施工,并不得由此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承诺按已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如期竣工。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
(2)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总包管理;
(3)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承包人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1)要求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法分包的行为界定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5)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的,经发包人合理催告后7日内仍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
(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的。
(8)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逾期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包人需要重新招标或另找施工企业的,承包人应另行承担工地停工损失,每天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二计算,同时,承包人不得阻拦发包人另行安排的承包人进场施工,阻拦施工的,除承担损失外,按照10万元/天进行扣除已完的工程款,已完的工程款不够扣除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索相关损失及费用。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医学观察需隔离的传染性疾病。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仅限于发包人管理人员。除发包人管理人员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支付本项目所有施工范围及人员所需投保的全部人员的投保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按照国家规定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为其现场工程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器具等办理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认整月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这些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1.2 临时设施搭建应符合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各功能区域划分整齐,现场干净、文明施工。
21.3 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及安全文明施工不当造成的扬尘污染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及行政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21.4 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21.5 承包人未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处以2000元—5000元罚金,并返工处理。材料设备报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须保证相关部门一次性验收通过(如未一次性验收通过,按 10000 元/天进行处罚,按实际天数计算。);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所供材料未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而私自进场一经发现按 5000 元/次进行处罚
21.6 工程技术资料及竣工图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时归档。每出现一次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扣减2000—20000元工程款,并停止后续工程款、保修金的拨付。
不能及时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一套归档合格的工程档案原件移交济宁市城建档案馆,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审合格证书》和移交清单。
21.7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一次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两次验收不合格,罚款2000—20000元。同一范围第三次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并要求承包人彻底整改,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并要求赔偿。
21.8 所有扣减工程款罚金或违约金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的,视为承包人无诚意承揽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约定索赔。扣减工程款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罚款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21.9 竣工验收时,如果工程质量第一次交验不合格,则罚50000元,直至翻修合格为止。若第二次交验仍不合格,则罚100000元,直至翻修合格为止。
21.10 承包人必须确保民工工资的全额发放,并将此作为合格施工验收依据;且若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一切劳动纠纷及农民工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因拖欠民工工资,每发生一次到区主管部门上访的,扣减工程款2000—10000元;每发生一次到市上访的,扣减工程款3000—20000元;每发生一次到省及以上上访的,扣减工程款5000—30000元。以上扣减费用在工程拨付款中扣除。
21.11 在施工方不能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发包人调查后有权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并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此行为不必经承包人同意。
21.12 凡发生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质量问题、安全一般事故,或者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职责义务,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减工程款10000—50000元,在工程拨付款中扣除;被扣减工程款3次以上的,建议主管部门将承包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建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制承包人在济宁范围内的投标资格。
21.13 承包单位应在设计变更、工程量计量、经济签证等事件结束后不超过28天整理齐全相关资料,送达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签署审查意见存档。超过28天未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时签字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处罚外,每次扣减工程款2000—20000元。事件结束后超过90天再提报签证、签字的,必须由发包人、监理、承包人、跟踪审计共同开会复核认可方可签字,如经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认定承包人故意弄虚作假,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签证不准确,责令整改每次再扣减工程款5000—50000元。
21.14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现行《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实行扬尘治理工作公示制度,在施工工地大门口明显位置设置工地环保标识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和各方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必须100%达到现行标准要求,渣土运输管理必须合格,扬尘治理、渣土运输管理等措施达不到要求或者不合格的,每次扣减工程款1000—20000元。施工单位总(分)公司,每月未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的,每次扣减工程款1000—2000元。质量、安全达不到合同约定目标的,承包人未尽管理职责,每次扣减工程款5000—20000元。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试行)(2019 年 9 月)的有关规定,做到9个100%,(1)施工现场100%围挡;(2)路面100%硬化;(3)驶出车辆100%冲洗;(4)运输车辆100%封闭;(5)裸露物料100%覆盖;(6)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7)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8)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9)PM10扬尘在线监测 ;相关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如在施工期间①如对扬尘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项目,不予申报安全文明工地,不予申报优质工程;②对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拒不整改的建筑企业,暂停投标资格3个月,直至清出市场。
21.15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施工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并管理到位,配备充足的劳力资源,节假日(春节除外)期间和农忙季节不得停工,确保工程连续施工,否则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16承包人须服从归属地行政部门管理,且应服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管理单位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服从发包人及委托的管理单位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例如:质量管理与处罚制度、安全制度、进度制度、考勤制度、例会制度等,如违反上述制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国家及省、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发包人及监理人下发的总进度计划及分阶段计划。
21.17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根据事故大小,从1000.00元-100000.00元不等。
承包人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含人身、设备、材料等)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及全部费用。
21.18 本工程临时用电和水,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缴纳足额费用,不按期缴纳费用的,发包人将给予停电停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9 承包单位应及时书面提出设计图纸与济宁市地方、行业、国家等规范不一致的内容。
21.20 发包人对承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21.21 承包人的临建办公仓储用房、加工场地、施工道路、临时围挡等影响后期管网、景观等施工时,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拆除并清理,不得影响后期施工,费用自理。
21.22 监理人在其正当、合理职权范围内对承包人有处罚权限;对于不听从监理人员指挥,对于监理下发的整改单不限期整改的,监理人员有权对承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21.23 在不违反相关国家规定、不影响工程总体验收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内容,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单积极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按违约处理,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21.24 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图纸施工且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完成相应分包单位开洞、预留预埋的工作,凡图纸中涉及预留预埋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其设计变更进行预留预埋;预留预埋管线须保证准确到位、管线畅通,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21.25 对工程内的主要材料及专业工程,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供应或进行分包。承包人如未能按合同的约定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或材料、设备变更为发包人直接发包或采购,承包人不得因此签证和计取任何费用。
21.26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条件及承诺严格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如果某细目子项未填单价或合价,则视为承包人已把该子项费用分摊到其它细目中。
21.27如因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执行,造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人的警告,每出现一次,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单位3000元/次;若有关部门检查评比排名在最后三名之列或被有关部门通报、约谈的,按照10000元/次扣除工程款,造成发包人、监理人扣分的应赔偿被扣分单位损失。
21.28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化检查、扬尘治理、质量检查等),每检查一处不合格扣减工程款300—10000元,在工程拨付款中扣除。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下令整改后,施工单位须在建设单位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不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视情节严重,每次扣减工程款5000—20000元,整改导致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9因施工期间疫情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相关费用已包含到投标报价中,工期不予顺延。
21.30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必须按时间节点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否则,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30日历天时,发包人报请济宁市主管部门将承包人拉入诚信黑名单。
21.31本项目合同价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所包含的所有工程内容。施工图纸中标示不清但清单中有体现的,以清单为准;清单中未体现但施工图纸中有明确标示的,以施工图纸为准。
21.32严禁挂靠其他单位投标,一经发现中标资格自行作废,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21.33合同签订后 5天内中标人仍未进场施工的,招标人有权中止合作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4以上工程扣款、罚款、违约金,承包人应以现金的形式按时缴纳到发包人项目部;如未按时缴纳的将以双倍金额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21.35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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