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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法院警车保障服务及庭审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3NCZ000890
项目编号: NXYT-2023-17
项目名称: 中宁县人民法院警车保障服务及庭审保障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最高限价(如有):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中宁县人民法院警车保障服务及庭审保障服务项目 其他商务服务 1 法院警车保障服务及庭审保障服务采购、具体内容、及详细参数详见磋商文件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数量合计: 1 预算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1 是 0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5)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本项目标的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的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4)投标人可选择提供投标保证承诺书;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5)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6)投标人可选择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7)投标人可选择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8)中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廉洁投标承诺书;(9)投标人(供应商)信用承诺书;(10)投标人须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1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12)投标人须提供缴纳磋商保证金证明或信用截图。注:1、将上述资料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格。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单位中标后将项目分包或转包。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3-04-08 00:00:00 至 2023-04-14 23:59:59 ,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04-21 09:00:00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开启
时间:2023-04-21 09:00:00(北京时间)
地点:中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 CA 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2、在完成以上步骤后,系统会自动显示保证金缴纳帐号及相关信息,请按系统提示缴纳投标保证金。3、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办理 CA 锁业务及 CA 锁升级更新等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4008600271 按 1 键咨询,办理地点:银川市紫荆花商务中心 A 座 1303 室。 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5、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注:请各投标人在报名结束至开标 前随时关注网站“澄清/变更公告”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公开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中宁县人民法院
       地    址: 中宁县中央大道与富民路口交叉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夏阳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宁县平安东街恒达平安家园对面16号房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代理机构:宁夏阳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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