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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国资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二标段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212220018-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国资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222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国资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二标段 其他服务 详见附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1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1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万零壹仟捌佰柒拾肆元陆角壹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国资新移交道路维护维修二标段,工作内容:负责该区域内的道路维护维修改造施工、亮化维护维修施工、道路标线施工。
滨江大道(G319国道-溜子洲大道南匝道)。
维护维修范围:滨江大道(G319国道-溜子洲大道南匝道)。
金额明细: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1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24 —— 2023-06-2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施工要求
中标人按湘建建【2020】208号文及采购人要求配备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并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3、质量保证
(1).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2).施工期间,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3.3.4.安全责任
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所有工作事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3.4.本项目工期为9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按实结算。
(2)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按进度适当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支付累计不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40%。
(3)中标人报送结算资料后,并经采购人完成结算内审后,采购人支付累计不超过内审金额的60%。
(4)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24个月底前支付审结工程造价的37%(累计审结工程造价的97%)。逐年支付的工程款不计算利息。
(5)质量保修期(2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为审结工程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质量保修期到期后,质量保证金在所有事项进行完毕、无任何质量后3个月内支付,保修期间发生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与质量有关的罚款和其他应扣费用应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一并扣除。
(6)本项目接受采购人及采购人的上级部门或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以其最终评审作为本工程的结算总价款。
(7)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报告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中标人遗漏招标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中标人自负(含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中标人必须为其工作人员购买好全套保险后方可开展工作。
(9)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430501863836000004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由于维修质量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需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6.2.乙方负责施工设备到施工地点的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并自行负责施工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3.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切实做好各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
6.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备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伤亡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责任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附件和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施工文件、图纸、乙方承诺、施工方案,等经双方确认。是本合同的完整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西路2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沩丰社区创业路1247号

法定代理人: 张亚光 法定代理人: 廖新华

委托代理人: 张亚光 委托代理人: 廖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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