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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城区绿化树池盖板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224001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四星玻璃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城区绿化树池盖板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224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城区绿化树池盖板 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详见采购需求 平方米 12000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含税)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玻璃钢树池盖板
格栅尺寸中对中38*38*25mm
12000m2
1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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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小写:¥1,782,000.00元
大写:壹佰柒拾捌万贰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要求货物采购到位,中标人须提供仓库存储。货物安装时间根据业主要求确定,在一年内安装完成。
3.2 履行地点:中标人须提供仓库存储,仓库位置须经采购人确认。送货安装至采购人指定的使用现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货物安装时间根据业主要求确定,在一年内安装完成,中标人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2.1 付款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2.2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货物送达至仓库、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货物在一年内安装完成,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本项目的玻璃钢树池盖板的数量据实结算,面积按树池内沿石尺寸算,包括树洞面积。中标人须承担材料的剪裁损耗。最终结算金额为中标单价*安装面积。
★3、本项目玻璃钢树池盖板的安装包括树池内清底和安装,盖板的安装平面应与树围沿石边的平面保持一致。若出现过高过低,则由中标人重新进行清底或回填种植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树根出现隆起,则考虑拱形安装,拱形安装面积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某些地段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在树池盖板格栅内覆沙的,此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中标人须提供专用仓库用于存储玻璃钢树池盖板,仓库位置须经采购人确认,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在货物安装过程中,不得对植物的根系造成损伤,否则由中标人承担责任,须修复植物损伤或替换同规格的植物并负责重新移栽完好。
6、中标人在货物运输及安装过程,须按照各规范、安全管理规定来执业,如有违法现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中标人应负责其现场施工人员等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员工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8、如发生中标人拖欠员工工资、未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使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员工等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不向中标人支付任何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9、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0、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星城支行(湖南四星玻璃钢有限公司:800076522501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整体项目质保期1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2质保期从安装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中标人在半小时内响应,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项目验收时,需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对所投产品进行破坏性实验,费用由投标方支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工业小区内(泉塘街道板桥社区泰瑞路5号)

法定代理人: 沈建民 法定代理人: 王波

委托代理人: 肖娟 委托代理人: 朱献民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4012131

传真: 0731-84060659 传真: 0731-8402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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