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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采购垃圾站设备维修服务二标段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CS-20230328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采购垃圾站设备维修服务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30328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采购垃圾站设备维修服务二标段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叁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价格表如下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液压油耗供给;液压油保持在中刻度线以上
/

包括:全部设备的液压油耗供给;液压油保持在中刻度线以上。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维修,包括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420.00
46
19320.00
LX19592
LX19593
LX19594

2
垃圾压缩机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1
1608.00
LX19594

3
垃圾箱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1
1608.00
LX19594

4
移机装置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804.00
1
804.00
LX19594

5
箱体推拉装置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804.00
1
804.00
LX19594

6
导向装置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1
1608.00
LX19594

7
液压系统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1
1608.00
LX19594

8
电气系统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包括:全部设备的液压油耗供给;液压油保持在中刻度线以上。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维修,包括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1608.00
1
1608.00
LX19594

9
垃圾压缩机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43
69144.00
LX19593

10
垃圾箱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43
69144.00
LX19593

11
料斗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43
69144.00
LX19593

12
导向装置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43
69144.00
LX19593

13
液压系统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43
69144.00
LX19593

14
电气系统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608.00
43
69144.00
LX19593

15
垃圾压缩机
广西玉柴YCNG2082

3228.00
2
6456.00
LX19592

16
对接斗
广西玉柴YCNG2082

3228.00
2
6456.00
LX19592

17
料电控箱总成
广西玉柴YCNG2082

3228.00
2
6456.00
LX19592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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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垃圾箱设备明细详见附件一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6 —— 2024-05-1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约合同。
3.3.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进行结算。每季度验收合格后5日内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和付款账号,支付合同金额的四分之一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进行结算。每季度验收合格后5日内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和付款账号,支付合同金额的四分之一。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进行结算。每季度验收合格后5日内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和付款账号,支付合同金额的四分之一。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进行结算。每季度验收合格后5日内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和付款账号,支付合同金额的四分之一。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179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工作要求
1.程序: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派单,及时对工作项目组织施工,完工后由街道环卫所代表签字确认。
2.质量保证:乙方确保设备按甲方要求维修完好(季度维修完好次数/季度维修总次数*100%)率达到98%及以上。
3.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见垃圾站设备维修考核细则)
4.其他:根据工作需要,供应商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焊接)的维修人员不少于2名。
5.2.2项目要求,为确保乙方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和维修专业的能力,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准确的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垃圾站维修设备的设备结构模型图、电气控制图、液压原理图。
5.2.3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乙方负责维修配件到更换维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设备在现场的保管,直至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2.4安装调试:
1.乙方须加强设备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本项目的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产品和系统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为顺利安装运行提供完全技术保证。
3.本项目的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采购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和系统结构与计划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案、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设备资料、技术文档、使用说明书等,移交甲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由乙方返工至合格,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2验收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派单,及时对工作项目组织施工,完工后由甲方指定的代表当场操作使用确认修复,并签字予以确认。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7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8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在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的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司,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附件1.移动式垃圾箱设备明细表
序号
垃圾站名称
主体设备
数量
备注
1
扬帆F区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023/8/4进行维修
2
扬帆小区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3
高岭中路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4
高岭小区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5
白沙湾路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6
东方家园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7
防水市场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8
水云间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9
滩头坪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0
紫薇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024/6/15进行维修
11
火炬二片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2
北三片1号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3
新桥一号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4
敬老院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5
新桥2号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6
南湖干休所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7
龟山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8
新安B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19
西龙A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0
西龙B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1
陶瓷1号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2
人民东路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023/8/4进行维修
23
望龙A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4
东屯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5
韶光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6
和平2号站
广西玉柴YCNG2082
2

27
合平村1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8
红旗路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29
农大(滨河路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2

30
农大(滨河路站)扩建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2
2023/8/4进行维修
31
嘉盛和园站
LYS10分体式垃圾压缩机
1

32
隆平园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2

33
锦林社区站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2

34
农科院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2
2023/8/4进行维修
35
中房瑞致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2

36
中央产业园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2
2024/6/15进行维修
37
隆园四路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38
芙蓉苑站套
LYSZ10整体式垃圾压缩机
1


合计
46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1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新康路(长宇科技园)

法定代理人: 张军 法定代理人: 王果年

委托代理人: 申锟 委托代理人: 曹慧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1856952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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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附件1移动式垃圾箱设备明细表.docx 附件2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垃圾站设备维修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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