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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财政局关于对京山市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第二标段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京山市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第二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发展大道168号
被投诉人:湖北中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京山市御景天城小区9栋1单元201室
相关供应商1:武汉心士名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39号广电兰亭都荟4栋1单元17层1号
相关供应商2:武汉苏尔寿泵业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湖北金楚龙机电汽配城1楼165号)
相关当事人:武汉市清泉水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606号观澜国际三期9栋16层6室-1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对京山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及湖北中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京山市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第二标段”(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购方式不明确。
2.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和评分单项细则的情况和结果进行回复。
3.被投诉人1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被投诉人之间以不正当手段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二)投诉请求
1.对被投诉人违规行为,依规处罚适裁并罚款禁采。
2.投诉人无过错,责令被投诉人1承担过失和失误责任。
二、审查情况
2022年12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的中标公告,2023年1月5日万城公司向代理机构发送了质疑函。2023年1月16日,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答复,并于2023年1月17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终止公告,且于2023年1月19日向中标人武汉清泉水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撤销合同通知书》。2023年2月10日,本局收到万城公司的投诉书并于2023年2月22日依法受理,3月10日,本局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3月11日,本局通知万城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万城公司以当事人生病住院为由无法进行调查取证。3月20日,本局收到万城公司的书面延期申请函。3月30日,本局向万城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延期处理通知书》。4月23日,本局向万城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对采购方式不明确的投诉问题:
万城公司在投诉书中认为,代理机构发布的标题为《京山市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的公告标题中的“采购方式”不明确,标题上写明的是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而该公告中写明的方式是“竞争性磋商”,前后不一致。
代理机构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万城公司在该质疑期内并未对采购文件中采购方式不明确提出质疑,则贵公司对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内容是认同的。”
经查,万城公司是在2022年12月22日前取得磋商文件,当日已经知道《京山市2022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的内容,如果万城公司对公告内容有异议,万城公司应在法定七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万城公司在2023年1月5日才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本局认为万城公司在知悉公告内容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视为万城公司对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内容无异议。万城公司逾期后提出的质疑申请,因超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因此,此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和评分单项细则的情况和结果进行回复”的问题。
万城公司在投诉书中认为,代理机构修改了武汉市清泉水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报价得分及评标结果。
代理机构答复称:“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告知了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专家是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中‘价格报价评分标准’进行价格部分打分,未修改评审结果。”
经审查:代理机构在2023年1月16日的质疑答复函中已经告知了万城公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专家是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中“价格报价评分标准”进行价格部分打分,未修改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因此,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代理机构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被投诉人之间以不正当手段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要求代理机构禁采、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万城公司在投诉书中认为,代理机构与武汉市清泉水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以不正当手段操纵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回避,且要求代理机构禁采、承担赔偿过失责任。
经审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事项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本局认为,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未在质疑书中提出质疑。因此,代理机构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被投诉人之间以不正当手段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以及要求代理机构禁采、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因此,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万城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京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山县财政局
2023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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