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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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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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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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1-12 14:54:12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项目名称: 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项名称: 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完成合同期内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
备注: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项目于2020年11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日9:30止,本项目只有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浙江圣浩新能源有限公司2家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故本项目废标;2020年12月4日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上再次发布招标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1日止本项目只有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一家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故本项目再次废标。为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拟向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郭巨长浦
三、公示期限
2021年01月12日至2021年01月1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地 址: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1号2号楼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海曙区政府采购办
联 系 人:邹老师
监管部门电话:0574-87194482
传 真:/
地 址:宁波县前街61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singleSource2021011776514393
附件信息:
论证.pdf
560.8 KB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1-12 14:54:12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项目名称: 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项名称: 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完成合同期内海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置。
备注: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项目于2020年11月1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日9:30止,本项目只有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浙江圣浩新能源有限公司2家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故本项目废标;2020年12月4日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上再次发布招标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1日止本项目只有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一家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故本项目再次废标。为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拟向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宁波市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郭巨长浦
三、公示期限
2021年01月12日至2021年01月1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地 址: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1号2号楼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海曙区政府采购办
联 系 人:邹老师
监管部门电话:0574-87194482
传 真:/
地 址:宁波县前街61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singleSource2021011776514393
附件信息:
论证.pdf
560.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