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卫财购〔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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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各乡镇政府、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在保主体、稳就业、促发展方面的政策引领作用,卫辉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豫财购﹝2021﹞1号)等。
二、自查自纠范围及内容
(一)自查自纠范围。各乡镇、各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2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自查自纠,范围包括2022年全年及2023年上半年报送采购计划并执行、2022年1月1日前报送采购计划但实际执行在2022年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自查自纠内容。本次自查自纠主要围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政策落实,具体内容包括十个方面:
1.是否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规模、人员、资产、利润、成立年限等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是否新设或变相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是否仍有以前年度存续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3.认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和《新乡市财政局关于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3号)第三条规定,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市场供应商能力不足(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等,不宜或者不能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详细说明依据原因。
4.除不适宜情形外,是否将分散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采购文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5.除不适宜情形外,是否将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是否不低于60%;
6.2022年6月30日前(以报送采购计划时间为准)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标段),是否执行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为10%;
7.2022年7月1日起(以报送采购计划时间为准)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标段),是否执行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为20%;
是否在2023年1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是否同时公开相关说明材料;是否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2023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2022年7月1日起,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否预留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0.2022年全部政府采购项目中,实际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是否达到采购合同总规模的40%以上。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23年7月15日前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一并上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附件:1.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自查自纠情况表
卫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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