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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降低企业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对标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也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开展可行性论证,科学合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

二、保障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构建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1.全面取消履约保证金。汝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定依据的质量保证金。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要求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让供应商零成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2.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3.提高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照规定的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4.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情况等,要求供应商应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应在合同备案通过、具备约定支付条件后5日内完成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5.提高首付款比例。对于未实行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采取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方式,满足合同约定条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首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6.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条件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延迟付款的逾期利息。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采用CA证书签订电子合同、开具电子发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自收到发票或验收合格后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对于中小企业原则上自收到发票或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切实保障供应商款项支付。对于延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将通过约谈提醒、书面关注、通报等方式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实行失信惩戒。

四、提升服务企业能力

1.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人应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除追加项目外,原则上所有项目应于10月底前发布采购公告,确保项目在预算年度内顺利完成。原则上采购人应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化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在线签订);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日通过汝阳县政府采购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

2.提高采购信息透明度。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全要素信息公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接受社会监督。采购人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一揽子公开本部门本年度的采购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上传评标(审)报告,出具验收报告当天在汝阳县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报告。

3.提高采购电子化水平。全面推行电子化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生成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实现预算编制、发布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在线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质疑投诉、资格预审、修改招标文件、通知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提交电子发票、资金支付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推动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推进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进度可视化管理。

4.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健全未中标(成交)原因告知机制,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未通过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及排序等。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5.建立异常低价处理机制。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推进“政采贷”融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采购人应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效率,提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信誉度,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规模。

7.提高质疑投诉处理时效。供应商可通过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网上平台等方式提交质疑和投诉事项。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应在作出质疑答复1个工作日内登陆汝阳县政府采购系统录入质疑处理信息,附件上传质疑答复函及其它材料。对于不需经过论证即可做出判断的质疑,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落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高效原则,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中小企业投诉受理绿色通道,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8.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监管”,对政府采购运行关键环节开展智能监控和实时预警。通过汝阳县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和协查协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推行“一项目一评价”,采购当事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互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频次与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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