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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6赫时大厦1306号
被投诉人一:丹寨县财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
被投诉人二:贵州省黔东南州广发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西侧荷香局1号楼1单元2层A栋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丹寨县维修村寨原有损坏太阳能路灯项目》(项目编号:GZGF2023-023包号: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贵州火树银花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项目重新拟定中标人。
投诉事项: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拟定成交人(贵州火树银花科技有限公司)标的名称未全部列出,故应为无效投标。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贵州火树银花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虽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未全部列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根据规定,标的名称未全部列出属于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因此该条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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