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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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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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惠城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服务主体: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943号)和《关于公布广东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28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组织开展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遴选工作,拟遴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1个。
一、申报条件
(一)惠城区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服务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申报主体经营范围包含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机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类型,有2年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经验。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业会计人员,有完整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当地示范带动作用强,有生产托管服务资源,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同意在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下承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审核和监督。
二、申报渠道、时间及材料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报送到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产业促进与农村合作经济股。(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2-7829610)。
三、申报和确认
本次评定的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服务企业等自愿为原则申报,我局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择优录取,选取1家认定为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
附件: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申报书2023.3.21.doc
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3月21日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943号)和《关于公布广东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28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组织开展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遴选工作,拟遴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1个。
一、申报条件
(一)惠城区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服务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申报主体经营范围包含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机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类型,有2年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经验。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业会计人员,有完整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当地示范带动作用强,有生产托管服务资源,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同意在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下承担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审核和监督。
二、申报渠道、时间及材料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报送到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产业促进与农村合作经济股。(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2-7829610)。
三、申报和确认
本次评定的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服务企业等自愿为原则申报,我局将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择优录取,选取1家认定为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
附件:惠城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服务主体申报书2023.3.21.doc
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