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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财政局关于《富民县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的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富民县财政局2022年度财政重点
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富民县财政局
乙方(受托方):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为做好2022年度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具体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业务(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涉及11个部门的12个项目,其中:整体评价2个,项目评价8个,政策评价2个。
二、评价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此项绩效评价业务的服务费为¥75000.00元(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此金额为包干含税金额,含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项目的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二)甲方应在乙方提交正式绩效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经甲方审定通过并取得乙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后,一次性支付评价服务费,服务费用汇入乙方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云南明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
银行账号:8719XXXXXX0401
若乙方开具虚假、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因政府资金审批的特殊性与审批程序繁琐,故因此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不构成违约。
三、绩效评价时间及成果交付
(一)绩效评价时间及成果交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3个月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提交正式的绩效评价报告,即2023年 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
(二)成果交付地点
乙方应将各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提交至富民县财政局。
(三)成果质量、服务要求
1.乙方按时按质完成评价工作;
2.评价成果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以及财政绩效评价有关规定;
3.评价报告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满足甲方使用需要;
4.评价报告表述清楚、内容完整、依据充分、附件齐全、相应的签字盖章完备。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业务范围,决定具体委托项目的工作方式、内容、目标和要求;
2.在重点评价工作开展前通知被评价单位,并要求和督促被评价单位按时提供与评价相关的所需资料,为乙方提供评价需要的相关依据和工作条件;
3.为使乙方能正常、顺利开展委托业务工作,甲方应协助乙方加强与项目实施对象的沟通协调;
4.负责对乙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帮助乙方协调处理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重要事项;
5.评价结果若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或与被评审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的,应负责组织完成;
6.甲方有权了解乙方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阐述对具体评价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乙方评价工作与合同要求不符,有权向乙方提出置疑并提出解决的问题的意见,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乙方应及时进行更换;
8.甲方有权拒付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9.甲方有从未支付给乙方的评价费用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 方追偿;
10.当甲方认定乙方或其专业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 ,或与第三方串通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或进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若乙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不符合甲方的要求,在 合理、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甲方有权提出更正或修改,乙 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评价费用;
12.乙方完成的绩效评价报告自提交给甲方,经甲方验 收合格之日起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即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工作成果进行任何方式的使用和授权使 用,并应对成果进行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执业规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严格地进行评价;
2.乙方保证固定团队服务于甲方,人员结构合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团队人员严格要求和管理,确保委托业务的完成质量;
3.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定严格的绩效评价质量保证措施,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和记录绩效评价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真实、合法的评价报告,并对绩效评价结论及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乙方对评价报告负有解释义务,因评价结果引起的行政诉讼及复议,乙方应提供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5.乙方不得将委托的评价业务转让或转交第三方去完成,不得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提出与绩效评价工作无关的要求,更不得借绩效评价之机承揽其它业务;
6.在完成委托评价业务过程中,处理有关问题、事项和遇到重要疑点、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情况;
7.妥善保管甲方和项目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和相关文件,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项目机密,不得泄露项目信息,项目资料和评审结果不得随意使用、引用、披露,维护被评审单位的合法权益;
8.在合理、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 更正或修改绩效评价报告;
9.乙方在实施甲方委托业务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实施办法,严格遵守相关廉政纪律,不得收受、索要被评价单位的财、物。
10.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料,因乙方原因造 成资料丢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评价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工作 人的工资、差旅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工伤事故、意外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法律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2.乙方应保证所出具的评价成果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此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权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验收及验收标准
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验收和考核,主要从乙方人员配备情况、受托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和考核。对评价工作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提出意见,甲方认为评价报告中存在结论模糊、事实不清、数据不实的情况,可责成评价工作组重新核实、修正。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评价工作或收回评价成果。
(二)乙方应对甲方、被评价方提供的资料及本项目的工作成果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追回已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乙方负责消除影响。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对评价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工作。乙方必按照政部门要求的报告文本格式和标准撰写评价报告。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为评价工作的验收依据。若经甲方审定评价报告不合格,甲方有权退回乙方,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评价费用。
(四)乙方若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评价报告,则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乙方需向甲方每天支付5‰的违约金。乙方迟延交付评价报告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拒绝向乙方支付一切费用。
(五)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评价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甲方在审核评价报告合格后未依约支付评价费用的,经乙方催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评价费用的5‰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甲方在以下情况有单方解除权,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乙方与被评价单位串通舞弊;
2.乙方利用评价工作从被评价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乙方隐瞒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的。
乙方有以上情形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解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或非过失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所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取证费、保全费、 为保全违约方财产而向第三人支付的担保费用、拍卖费、执行费、复印费等。
七、不可抗力事项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致使本合同履行不可 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且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 政府行为等,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 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八、其他事项
若有其他未定或特殊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生效及失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二)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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