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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HBDX-2023-M083)
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一、招标条件
本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
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46.662641万元,招标人为武汉市江岸区岱山
小学。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46.662641万元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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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须
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资格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
合同),且项目经理无不良行为记录及无在建工程;
(3)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所有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在册员工,技术负责人
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配备完整的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专业
施工员、相关专业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提供所有人员身份证
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职称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除外)的培训证,安全
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7月24日09时00分到2023年07月28日17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领取、邮件获取或邮寄,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详见附件1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8月03日
09时30分
递交方式: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兴城大厦A座1503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8月03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
兴城大厦A座1503室)
七、其他
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
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8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
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DX-2023-M083
2、项目名称:江岸区岱山小学2023年防水改造及零星维修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46.662641万元
5、最高限价:46.662641万元
6、采购需求:详见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合同后25个日历天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0、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
12、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须
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资格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劳动
合同),且项目经理无不良行为记录及无在建工程;
(3)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所有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在册员工,技术负责人
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配备完整的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专业
施工员、相关专业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提供所有人员身份证
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职称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除外)的培训证,安全
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07月24日至2023年07月28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
: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3、方式:现场领取、邮件获取或邮寄,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详见附件1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3年08月0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年08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五、开启
1、时间:2023年08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
大厦A座150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
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
采购文件;
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
号)的文件精神,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江岸区岱山小学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532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8062062942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汉市江岸区岱山小学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532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503室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3603689802@qq.com
罡衔人或共摺梅代痤机构主要负黄人(呃目负人〉吴梦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日泌 (盖章)
附件1:
领取采购文件方式
一、现场领取
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采
购代理机构现场领取采购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
详见附件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二、邮件或邮寄领取
1、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将以下
资料的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3603689802@qq.com. 未按要求递交
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领取;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领取;
(3)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领取表(格式详见附件2);
(4)加盖公章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一份(格式及要求
详见附件3);
(5)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份(格式及要求详见附件4)
(6)有失信记录或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领取采购文件。
2、通过邮件方式领取的,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故障导致资料扫描件延
迟送达或无法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3、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代理机构发出文件采取到付方式,供应商应充分
考虑邮寄的时效性及安全性,如因邮寄产生的如丢失、损坏、延迟送达或无法
送达等情形的,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4、供应商提交所须资料扫描件的邮件时间须在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
间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后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说明: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供应商为其他组
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
商为自然人的,其负责人为自然人本人
附件3:
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
供应商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
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O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
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
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
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
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
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
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
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加4: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
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丿
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入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y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
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
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
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
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
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
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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