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永佳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二期)-6#标准通用厂房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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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永佳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二期)-6#标准通用厂房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晋江市永佳智能装备产业园项目(二期)-6#标准通用厂房(招标项目编号:晋建施招20230721020),现发布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2.1中“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修改为:“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
二、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提问1: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为分公司缴纳是否满足要求?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请代理明确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谢谢
答:总公司投标时使用的人员,如是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如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子公司等其他单位或个人缴纳社保的,不予认可。
提问2:合同专用条款11.1中未明确人工费与机械费是否能够调差,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人工费价差调整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11.1.1;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详见招标文件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11.1.3及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1.1.3(1)。
提问3:合同专用条款11.1中明确允许调差比例范围,未明确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范围的具体内容是否参考招标人清单重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本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修改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晋江市永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