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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0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152500-ZCSX-GK-20230001
二、项目名称: 锡盟中心医院新建门急诊医技综合楼智慧药房(院内药品物联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内蒙古沛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曙光二期南三号办公楼9层910-911室

被投诉人: 内蒙古中诚盛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锡林浩特市元和建国饭店综合楼2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事项一、招标技术参数中,要求条件的不合理性、排他性,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具体为:1.招标文件“一、总体要求:▲2、基本要求:(2)同时具备窗口视觉核对装置。”此条款在业内只有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生产制造,在实际使用该公司设备的用户医院几乎没有此功能;2.“二、快速发药机一台▲3、品质认证及技术实力证明:并提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此条款只能证明制造商自身设备结构的标准,而不能以制造商的标准要求其他的制造商,现在业内统一执行IS09001和IS013485等质量体系认证标准;3.“▲3、出药口设置:单台设备可设置多个出药缓存口,单台设备不少于5个”,此条款与医院实际需求不相关,在业内许多先进的设备都具备多个出药缓存口,有的制造商1-2个缓存口也可以满足医院的需求,如瑞驰、深圳国控、日本汤山等;4.“6、储药方式:“每种药品必须基于药槽水平放置”,此条款在业内只有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生产制造,在整个行业内,此种放置方式早已被淘汰,而是采用先进的竖立放置,如韦乐海茨、瑞驰、深圳国控医疗、日本汤山等;5.“▲16、批量上药:采用全自动V字型机械手,批量垂直叠加式自动上药,为保证上药过程准确稳定,上药过程为机械手自动上推式加药。”此条款在业内只有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生产制造,与医院实际需求不相关,在业内许多先进的设备都具备机械手加药,均可以满足医院的要求,如瑞驰、深圳国控、日本汤山等;6.“四、智能调配机:▲2、设备机构形式:采用上下垂直运止结构,四组通道模块可独立运作,每单元模块具备颜色区分,为节省使用场地面积,节省空间,设备本身厚度≤0.8M。”此条款在业内只有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生产制造,此条款与医院实际需求不相关,在业内许多先进的设备1组通道模块或2组通道模块都能实现相同功能,另外设备本身厚度只是制造商自定的尺寸,与功能无关。7.“全自动药品分包机1台:2、存储装置:药盒摆放全部采用抽屉式,药盒抽屉具有锁定装置。”此条款排除了行业内更先进的立式旋转式结构,瑞驰、深圳国控、日本汤山等。事项二、招标公司在质疑阶段要求投诉人提供关于业内只有“苏州艾隆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生产制造的实质性证据属于耍赖、搪塞质疑函的嫌疑,且存在包庇、答非所问的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事项1:经采购人调研以及专家论证可知,满足“同时具备窗口视觉核对装置”要求的生产厂家有苏州市厚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乐海茨(上海)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少于三家。 事项2:招标文件该段表述系要求供应商提供本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而非以制造商的标准要求其他制造商。投诉人对于该段表述理解有误。 事项3:出药口设置数量采购人有权自由确定,且经采购人调研及专家论证确认符合该要求的供应商有苏州市厚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乐海茨(上海)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少于三家。 事项4:储药方式满足“每种药品必须基于药槽水平放置”的供应商有苏州市厚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乐海茨(上海)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少于三家。且经专家论证确认的意见“药槽水平放置是指无论药盒是竖摆或平摆都属于水平放置,该项内容系相对于倾斜放置而言的。”的内容可知,招标文件该项内容并无不当。 事项5:经专家论证确认满足上述要求的供应商有苏州市厚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乐海茨(上海)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少于三家。 事项6:经专家论证确认满足上述要求的供应商有苏州市厚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库柏特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韦乐海茨(上海)医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少于三家。且“几组通道模块”属于采购人自由选择范围。 事项7:第一,立式旋转式结构是否必然比抽屉式先进无法判断。第二,选择结构属于采购人自由决定的范围,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所采购货物必须最先进。 综上,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7项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投诉事项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 年 07 月 24 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603/9inSjYkBLds-kyXz0Lt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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