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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
1411822023CCS00181
 二、项目名称
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免费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汾阳市嘉鼎印章刻制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汾阳市西河北路18号宗地
被投诉人: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长风西街万国城三期12号楼2单元3101室
采购人:汾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住所:汾阳市政务中心8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该项目符合性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以理由:法定代表人没有电子签章、法人没有电子章、法定代表人没有电子章,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意见模糊,其响应文件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未缺少电子签章,而专家评审没有指明哪里有电子签章缺失项,故投诉人认为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且专家意见不统一、不明确。2,质疑答复中,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投诉人质疑函将电子签名与电子印章混为一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电子章为电子印章,而非电子签名,故质疑不成立。投诉人认为并没有将此混为一谈,而是整个磋商文件中要求以及后附模板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的地方,仅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下方要求加盖“电子章”,质疑答复中并未明确“电子章”必须是“电子印章”的法律依据。同时投诉人完全满足质疑答复中所指出的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15的要求,加盖了电子签章/签字。质疑答复中所提到的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2.2项中签字和加盖电子印章为“或”的关系,且在磋商文件提供的模板中并未指明要求“电子印章”,只写了“电子章”,投诉人完全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规范制作了响应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汾阳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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