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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依法撤销栾城区优利机械设备租赁站开业登记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关于依法撤销栾城区优利机械设备租赁站
开业登记决定书
(栾)撤登字﹝2023﹞9号
    当事人:栾城区优利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刘硕,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30124MA085FPR2Y,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路东39号,成立日期:2017年1月17日。
2023年6月8日,经申请人刘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栾城区优利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开业登记时,经营者为刘硕,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根据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栾城区优利机械设备租赁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体登记的调查终结报告》及石家庄市六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石市监发﹝2020﹞18号)第四部分:规范撤销程序第(二)项:依法予以处理“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结果,或……,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2)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公示期45天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销栾城区优利机械设备租赁站开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栾城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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