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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03)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焦采招标采购-2023-22
二、项目名称:焦作市公安局情指行一体化平台(一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久星(北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兴业路55号-220759(集群注册)
被投诉人1:焦作市公安局
地址:焦作市世纪路1519号
被投诉人2:焦作市公共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一楼北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需具有系统软件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合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过类似项目并因此获得过科学技术奖证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质及履行能力要求不是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通用性的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厂商和指向性和排斥性。
投诉事项4:评分因素的设置不合理,且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加星项具有明显的厂商和产品的指向性以及对其他产品性能的排斥。
投诉事项6:设置条款只有特定厂商满足此技术要求,具有明显的厂商和产品的指向性以及对其他产品性能的排斥。
投诉事项7:设定条款要求不满足三家投标要求,指定特定厂商。
投诉事项8:设定条款中的检测报告要求不是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通用性的技术要求,不满足三家投标要求。
投诉事项9:设定条款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满足三家具有该技术。
投诉事项10:设定技术参数指定特定产品,特定投标人针对该功能做了定制化开发,并进行了相关检测,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11:设定条款要求厂家盖章及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且功能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其余厂家并不具备相关的检测报告,具有明显的厂商和产品的指向性以及对其他产品性能的排斥。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厂家盖章及本项目的授权书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厂商和产品的指向性以及对其他产品性能的排斥。
投诉请求: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次采购产品包括软件系统,《招标文件》中将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作为评审因素。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该评审因素与采购人的需求相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评审因素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招标文件》第24页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承担过类似项目并因此获得过科学技术奖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得4分。”
本机关认为,该业绩、奖项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三)关于投诉事项3、4
经查,《招标文件》中将派驻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省级及以上国家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职称、技术经理是否具有省级及以上国家部门颁发的系统架构设计师职称、团队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投标人是否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维证书作为评审因素。ITSS(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tandard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指导下,由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工作组组织研究制定的一套体系化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库,它全面规范了信息技术服务产品及其组成要素,被用于指导实施标准化的信息技术服务。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软件升级、技术支持、培训服务等。《招标文件》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职称、系统架构设计师职称、ITSS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人需求相关。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设定高于国家技术要求的技术需求,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证书针对特定供应商或厂家。
(四)关于投诉事项5、6、7、8、9、10、11、12
经查,采购人本次采购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其中软件系统包括110接处警系统、图上指挥调度系统等八个系统,并分为报警电话受理子系统、通信调度子系统等十九个子系统;硬件设备包括数字程控调度机、通用硬件设备等五类硬件设备,并分为数字程控调度机、数据库服务器等六十一种硬件设备。《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二、功能要求和技术参数中,对部分软件功能和硬件技术参数标注星号,部分参数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招标文件》第24页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要求:“所投硬件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3分,加星号项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非星号项每有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设置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且技术参数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诉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将厂家授权、证明作为评分因素,未作为资格要求,因此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焦作市公安局《投诉回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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