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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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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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CZB32023019-2
二、项目名称: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池州红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冠大道69号
被投诉人: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池州市清风东路101 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CZB32023019-2,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企业相关设备”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方式评审。
2.“获奖情况”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方式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查明:
①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关于“企业相关设备”提供的设备一览表、现场实物照片(彩图)及购置合同(或发票)无对应证明关系;
②其他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关于“获奖情况”的批复文件证明资料获得评委会得分的证明材料的均不属于上级对下级的批复文件。评委会存在未按照征集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③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获奖情况”评分标准编制不严谨,关于何谓“批复文件证明资料”不明确,采购人的质疑回复及投诉答复与项目征集文件“获奖情况”评分标准存在相互矛盾关系。未与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企业业绩”的评分标准那样明确为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定点合同。
2、处理结果:根据审查情况,本机关认为:①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②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成立;③项目征集文件编制不严谨,存在重大歧义。
因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入围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征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池州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10日
二、项目名称: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池州红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冠大道69号 |
2 | 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池州市清风东路101 号 |
投诉人:池州红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冠大道69号
被投诉人: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池州市清风东路101 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CZB32023019-2,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企业相关设备”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方式评审。
2.“获奖情况”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方式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查明:
①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关于“企业相关设备”提供的设备一览表、现场实物照片(彩图)及购置合同(或发票)无对应证明关系;
②其他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关于“获奖情况”的批复文件证明资料获得评委会得分的证明材料的均不属于上级对下级的批复文件。评委会存在未按照征集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③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获奖情况”评分标准编制不严谨,关于何谓“批复文件证明资料”不明确,采购人的质疑回复及投诉答复与项目征集文件“获奖情况”评分标准存在相互矛盾关系。未与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企业业绩”的评分标准那样明确为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定点合同。
2、处理结果:根据审查情况,本机关认为:①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②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成立;③项目征集文件编制不严谨,存在重大歧义。
因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入围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征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池州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