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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濮阳市2023年“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方案”》(濮办文〔2023〕17号),持续拓展助企惠企服务内容,助力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向好,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除符合(财库〔2020〕46号)规定,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况,我市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优先采取项目整体预留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无法整体预留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竟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灵活采取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通过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采购计划备案时,需如实说明理由,并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采购需求附件”。

调整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发文之日起,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一律按照20%顶格执行。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一律按照6%顶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顶格执行。

二、全面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

积极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以电子证照信息取代企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和CA证书、政府采购合同线上签,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限额以下零星采购,利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和濮慧采平台网上竞价、电子反拍等多种方式,提高交易额,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在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取消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

三、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

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

深化推进“政采贷”金融服务,搭建好金融服务与政府采购需求的桥梁,协商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凭政府采购合同无需抵押提供政采贷金融服务,助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政采贷服务,搭建好金融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桥梁。持续做好银政企对接,做好“政采贷”宣传、应用,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新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保障供应商及时便利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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