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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查处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北建施〔2023〕393号
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评标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咨询等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通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方便,或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设置明显倾向性中标条款;
(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授意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伙同投标;
(七)与投标人之间在招标文件内容规定以外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九)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十)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情形。
三、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使用同一台电脑的机器码一致,或使用同一把CA锁上传投标文件,或使用同一把计价锁编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组价的,或使用统一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变化;
(八)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情形。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集体研究并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被否决,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存在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礼金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做出倾向或排斥其它投标人行为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对特定投标人做出倾向或排斥其它投标人行为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五)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六)招标人代表开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评标时诱导其他评标专家对特定投标人做出倾向性不公正行为的;
(七)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影响评标结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情形。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经核实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暂停其本次招投标活动。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应废止该评标结果。
七、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存在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八、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存在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处理。由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如该投标人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九、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存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处理。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人员从评标专家库除名的,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代表为纪检监察对象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投标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举报投诉。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十一、按照“谁监管、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嫌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并处理,处理结果在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当事人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对参与串通投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查处;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秩序,维护好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1日
(经办科室:建管科联系电话:203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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