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天财购诉决〔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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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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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天财购诉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常采公[2022]0200号
二、项目名称: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5吨车厢可卸式拉臂车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1:常州市天宁区太平桥路28号 2: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6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较短,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5天内签订合同的期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4.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经CMA论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5.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保书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请财政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如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4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5成立,责令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财政局或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一、项目编号:常采公[2022]0200号
二、项目名称: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5吨车厢可卸式拉臂车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常州市天宁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1:常州市天宁区太平桥路28号 2: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6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设置交货期较短,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5天内签订合同的期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4.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经CMA论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5.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保书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4.请财政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如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4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5成立,责令采购单位修改采购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财政局或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