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津宁财采结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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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城市 | 天津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津宁财采结通〔2023〕4号) |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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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
财政检查结论
津宁财采结通〔2023〕4号
天津瑞兴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3〕12号)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对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代理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论如下:
一、检查结论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不规范。
2.采购文件售价未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
3.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细化和量化。
4.采购文件中存在因出现非实质性问题的扣分条款。
5.信用记录查询的工作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二、整改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请你单位自收到本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结果(加盖公章)及相关复印件报送到宁河区财政局。
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