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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津宁财采结通〔2023〕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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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
财政检查结论

津宁财采结通〔2023〕3号

天津市东方瑞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3〕12号)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对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代理我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论如下:
一、检查结论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不规范。
2.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细化和量化。
3.对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作限制性规定。
4.采购文件中存在因出现非实质性问题的扣分条款。
5.采购文件中存在已经废止的文件。
6.存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为采购人代表的行为。
7.存在评标委员会参与资格审查。
8.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有误。
二、整改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七)项,《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请你单位自收到本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结果(加盖公章)及相关复印件报送到宁河区财政局。

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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