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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中药制药实训基地建设--购置中药制药实训基地专业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BZSJ2023CG107 
二、项目名称:中药制药实训基地建设--购置中药制药实训基地专业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

投诉人:潍坊市北方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园内 
被投诉人: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 
四、基本情况
2023年8月4日,本机关收到潍坊市北方制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就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中药制药实训基地建设--购置中药制药实训基地专业设备项目(项目编号: BZSJ2023CG107)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投诉人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采购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洗衣机的制造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该公司涉嫌虚假声明谋取中标,中标结果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一、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
二、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三、亳州中药科技学校应从合格的供应商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亳州市财政局
 2023年09月07日
附件信息:
潍坊北方制药公司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2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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